在企业合规改革探索过程中,我国一些检察机关也将涉罪企业是否有退赃退赔、补缴税款、修复环境等补救挽损措施,作为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合规考察的条件之一。根据《合规考察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如果要对有被害人的案件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涉罪企业须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涉罪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案件,涉罪企业应按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足额缴纳环境资源修复相关资金或恢复原状。这种以“补救挽损”为前提条件的合规考察,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利益,也特别注意到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利益诉求。而且,按照《合规考察意见》的规定,在对涉罪企业决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前,检察机关必须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显然有助于保障被害人在合规考察案件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从而有助于消解被害人对适用合规考察的抵触情绪,避免合规从宽可能引发的“后遗症”。
不过,如前所述,合规考察制度由于主要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一些陷入经营困境的“中小微民营企业”,这些“中小微民营企业”有时就连承担赔偿被害人、退款退赃、补缴税款、修复环境等补救挽损义务都很勉强,更不要说缴纳高额罚款了。此外,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并不拥有对涉罪企业进行罚款的权力,而只能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对涉罪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例如,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之一的“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就在对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后,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过,由于公布的信息有限,具体罚款数额还不得而知。但从同批公布的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来看,罚款数额不可能太高。因为,在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的合规建设过程中,6家涉案企业总共只缴纳了171万余元行政罚款,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规考察制度应当发挥的惩罚涉罪企业、教育潜在犯罪企业的功能。未来,检察机关如果能够将合规考察更多地适用大型企业,并提高罚款额度,或许并不难实现。因此,就合规考察制度的建构而言,无论是否能够建立起一体化的行政处罚制度,并赋予检察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都必须首先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将涉罪企业履行“补救挽损”义务作为适用合规考察的前提条件。
摘自李奋飞《论企业合规考察的适用条件》
不过,如前所述,合规考察制度由于主要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一些陷入经营困境的“中小微民营企业”,这些“中小微民营企业”有时就连承担赔偿被害人、退款退赃、补缴税款、修复环境等补救挽损义务都很勉强,更不要说缴纳高额罚款了。此外,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并不拥有对涉罪企业进行罚款的权力,而只能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对涉罪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例如,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之一的“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就在对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后,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过,由于公布的信息有限,具体罚款数额还不得而知。但从同批公布的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来看,罚款数额不可能太高。因为,在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的合规建设过程中,6家涉案企业总共只缴纳了171万余元行政罚款,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规考察制度应当发挥的惩罚涉罪企业、教育潜在犯罪企业的功能。未来,检察机关如果能够将合规考察更多地适用大型企业,并提高罚款额度,或许并不难实现。因此,就合规考察制度的建构而言,无论是否能够建立起一体化的行政处罚制度,并赋予检察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都必须首先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将涉罪企业履行“补救挽损”义务作为适用合规考察的前提条件。
摘自李奋飞《论企业合规考察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