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不区分
1.立法和司法中对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不区分的现象比较普遍
在司法实践中,对涉案企业的追诉与对个人的追诉被混在一起。检察机关在追诉企业犯罪的过程中也会对个人采取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例如,2018年11月 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谈论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时指出: “对于涉企业犯罪,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此外,由于理论上的纷扰和立法上的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由于在办案中认定单位刑事责任比较困难,因此,多追究单位犯罪中的个人的刑事责任,而少对单位立案。在司法实践中,最终受罚的单位犯罪案件极为少见,几乎不到同期刑事裁判的千分之一。
律师在为涉案企业和个人进行辩护时也常常采取将个人犯罪定性为单位犯罪的策略,因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不一致,单位犯罪的立案或定罪门槛较高,且对单位犯罪中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轻于对自然人犯该罪的处罚。
2.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不区分的原因
在理论上,关于单位刑事责任的认识有很多种,关于如何区分企业刑事责任与个人刑事责任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我国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对其的处罚,但对单位犯罪责任的理论研究并未形成一致观点。对于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意志存在不同的观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也存在难以区分的客观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单位的含义越来越丰富和复杂,外资单位、集体企业、单位内设部门、个体工商户等均进一步扩大了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但不同的企业在规模、决策、关联关系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单位意志的形成,一般企业具有较为规范的决策机制,在章程等制度规章中规定了议事决策的流程,但 “许多业务活动都由单位下层人员按照业务惯例实施,并不一定要通过决策程序即 ‘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同时,大中型单位多实行部门负责制,侦查机关事后很难证明单位高层领导参与了单位下层人员某一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谋划”。
在实践中,不仅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企业的意志,经授权的非领导人员也可以代表企业意志,“在既有纵向阶层管理也有横向业务分工的单位中,非核心领导人员至少应在组织结构的网络中处于哪个节点才能代表单位意志是飘忽不定的”,因此,难以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而小微企业由于人数少、管理机构简单,没有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管理制度,企业缺乏集体管理和决策机构,企业负责人个人的意志往往就是企业的意志,呈现出 “人企合一”的现象。
(二) 合规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不清
我国在 2020 年开始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于 2018 年在《刑事诉讼法》中被确立下来。由于二者内在和外在的一些相似性,理论界普遍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合规不起诉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依据。
在涉及两种具体制度的实际运行时,对二者的关系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两种制度分别运行。第二种观点主张合规不起诉应依托于认罪认罚制度的运行。目前,我国进行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正是这种观点的体现。第三种观点主张针对不同企业适用不同制度。这种观点回避了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综上,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关系还存在模糊认识。随着第二轮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进行,这一问题会不断显现出来,引起大家的思考,而且生动的实践将给出逐渐清晰的答案。
摘自:中国公安大学 李玉华 《企业合规本土化中的 “双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