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辩护要点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 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虚假广告罪的主要情形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辩护要点
1.主体方面辩护:被告人并非虚假广告案件中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
2.主观方面辩护:作为虚假广告罪的主体的广告主主观意识只能是直接故意。
3.客观方面辩护:被告人没有实施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其中任何一种或两种的行为也没有委托他人实施上面的犯罪行为。
四、案例探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华某某和蒲某(已判决)为获取利益,以120元一件(六瓶装)的价格从贵州苗鼎古酒业有限公司购进食品级配制酒五蛇苗草酒,后在达川区租赁会场,举办为期十二天的五蛇苗草酒推销会,通过发放传单、发放礼品、免费试用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加推销会。被告人华某某等人通过播放宣传视频、现场宣讲等方式,宣传五蛇苗草酒可以治疗高血压、风湿病、心脑血管疾病、癌症等在内的多种疾病,对该酒进行虚假宣传,继而以2980元买一件送一件或零售一瓶580元的方式销售牟利。2019年9月初,许某(已判决)加入,与被告人华某某、蒲某一起在通川区采用上述方式虚假宣传、销售五蛇苗草酒。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华某某自愿退出。 2019年11月6日早上6时许,蒲某、许某等人在达州市通川区蒲家镇渝昌街兴隆大酒店以前述模式进行五蛇苗草酒推销会,被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民警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笔记本电脑、锦旗、银行卡等物品,随后对其租赁的位于达州市经开区门市的库房进行检查,查扣涉案五蛇苗草酒101件零4瓶(合计610瓶)、食盐等物品。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华某某主动到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合成中队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华某某参与销售五蛇苗草酒的金额达48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华某某处扣押了薪资协议书复印件、库存结算单复印件等。被告人华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的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材料、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材料、证人蒲某、许某、李某、梁某、陈某、王某、罗某、赵某、周某、孟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购买五蛇苗草酒人员名单、收据及凭证、辨认笔录、企业信息、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华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 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虚假广告罪的主要情形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辩护要点
1.主体方面辩护:被告人并非虚假广告案件中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
2.主观方面辩护:作为虚假广告罪的主体的广告主主观意识只能是直接故意。
3.客观方面辩护:被告人没有实施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其中任何一种或两种的行为也没有委托他人实施上面的犯罪行为。
四、案例探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华某某和蒲某(已判决)为获取利益,以120元一件(六瓶装)的价格从贵州苗鼎古酒业有限公司购进食品级配制酒五蛇苗草酒,后在达川区租赁会场,举办为期十二天的五蛇苗草酒推销会,通过发放传单、发放礼品、免费试用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加推销会。被告人华某某等人通过播放宣传视频、现场宣讲等方式,宣传五蛇苗草酒可以治疗高血压、风湿病、心脑血管疾病、癌症等在内的多种疾病,对该酒进行虚假宣传,继而以2980元买一件送一件或零售一瓶580元的方式销售牟利。2019年9月初,许某(已判决)加入,与被告人华某某、蒲某一起在通川区采用上述方式虚假宣传、销售五蛇苗草酒。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华某某自愿退出。 2019年11月6日早上6时许,蒲某、许某等人在达州市通川区蒲家镇渝昌街兴隆大酒店以前述模式进行五蛇苗草酒推销会,被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民警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笔记本电脑、锦旗、银行卡等物品,随后对其租赁的位于达州市经开区门市的库房进行检查,查扣涉案五蛇苗草酒101件零4瓶(合计610瓶)、食盐等物品。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华某某主动到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合成中队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华某某参与销售五蛇苗草酒的金额达48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华某某处扣押了薪资协议书复印件、库存结算单复印件等。被告人华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的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材料、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材料、证人蒲某、许某、李某、梁某、陈某、王某、罗某、赵某、周某、孟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购买五蛇苗草酒人员名单、收据及凭证、辨认笔录、企业信息、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华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