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合规的出罪机能。刑事合规扩大了单位刑事责任范围,这就需要出罪机制的平衡。一是企业如果已经履行了合规义务,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将企业良好的合规计划作为阻却犯罪的正当化事由。即企业在自身活动中对相关刑事风险的防范已经有了“相当的注意”,尽到了刑法设定的积极义务,满足了刑事合规要求,可以作为企业犯罪的责任抗辩理由,阻却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二是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出罪。即企业“自己以为是严格依照了守法计划来作业的,可因为不了解最先进的信息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结果时,有‘相当的理由’误以为其行为没有违法性,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刑事合规运行情况作为单位犯罪的量刑情节。刑事合规作为刑罚的减免事由不难证立。正如我国学者指出的,“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合规计划’的企业,其预防的必要性降低,从而影响预防刑,进而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处罚,通过刑事责任的加重或者减轻、免除,给予企业合规以压力和动力,从制度合规逐步形成合规文化,进一步实现一般预防。”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现阶段可以将企业合规管理的情况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机制中,对建立有一定合规管理的犯罪企业,予以从宽处罚。有学者提出,应结合企业合规管理的情况,对一些犯罪较轻的涉案企业,实行缓起诉制度。这不失为一种可以实践思路。
刑事合规实施情况能否作为从重量刑情节,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基于自由保障的考虑,合规只能成为刑罚的减轻事由,内控机制缺失不能成为刑罚加重根据”。笔者认为,既然是否实施刑事合规能够成为入罪的依据,就没有理由否定刑事合规与刑事制裁轻重的勾连,不能排除企业对刑事合规的敌视成为从重情节。典型的如在企业过失犯罪中,存在故意对抗合规要求的情况,反映了企业对刑法本身的敌对态度。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例如,根据“两高”2015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实施《刑法》第132条(铁路安全运营事故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事后妨碍、对抗调查等情况,可以作为从重情节。不过,在疏于刑事合规作为入罪条件的情况下,为避免入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混淆与重复评价,就不宜将疏于合规作为量刑情节评价。例如,《刑法》第286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将拒不履行合规义务作为入罪条件,就不能再将此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摘自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
2.刑事合规运行情况作为单位犯罪的量刑情节。刑事合规作为刑罚的减免事由不难证立。正如我国学者指出的,“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合规计划’的企业,其预防的必要性降低,从而影响预防刑,进而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处罚,通过刑事责任的加重或者减轻、免除,给予企业合规以压力和动力,从制度合规逐步形成合规文化,进一步实现一般预防。”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现阶段可以将企业合规管理的情况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机制中,对建立有一定合规管理的犯罪企业,予以从宽处罚。有学者提出,应结合企业合规管理的情况,对一些犯罪较轻的涉案企业,实行缓起诉制度。这不失为一种可以实践思路。
刑事合规实施情况能否作为从重量刑情节,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基于自由保障的考虑,合规只能成为刑罚的减轻事由,内控机制缺失不能成为刑罚加重根据”。笔者认为,既然是否实施刑事合规能够成为入罪的依据,就没有理由否定刑事合规与刑事制裁轻重的勾连,不能排除企业对刑事合规的敌视成为从重情节。典型的如在企业过失犯罪中,存在故意对抗合规要求的情况,反映了企业对刑法本身的敌对态度。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例如,根据“两高”2015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实施《刑法》第132条(铁路安全运营事故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事后妨碍、对抗调查等情况,可以作为从重情节。不过,在疏于刑事合规作为入罪条件的情况下,为避免入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混淆与重复评价,就不宜将疏于合规作为量刑情节评价。例如,《刑法》第286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将拒不履行合规义务作为入罪条件,就不能再将此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摘自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