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被告人宋某军与被害人潘某文同村,自小认识有20余年。宋某军曾在潘某文处玩百家乐赌博输钱,欠有外债。2017年4月14日下午,宋某军去潘某文处借钱,遭到潘某文拒绝。当日18时许,宋某军驾车送潘某文回家途中,将潘某文带至怀柔区开放路环岛南300米路西侧处,向潘某文表示借款40万元,用于返还银行到期贷款,被潘某文拒绝。宋某军先持壁纸刀顶住自己脖子,跟潘某文说:“你要不借我钱,我就死给你看。”遭潘某文拒绝后,又持菜刀威胁潘某文,强行让潘某文向其工商银行账户内转账40万元。涉案赃款已冻结在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军犯抢劫罪。
2、法院裁判:关于宋某军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案既有支持指控的证据,也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在事实认定存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认定宋某军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宋某军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3、评析:本案应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就本案而言,涉及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的区分适用。与此行为手段相近的罪名,还有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填补精神空虚的目的。而本案因宋某军索要钱款,主观上并非逞强好胜,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财物的行为。本案宋某军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也不适用该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行为。强迫交易罪同时具有强迫性和交易性的本质,刑期设置较抢劫罪要轻。二罪在行为手段上虽然都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方式,但一般而言,强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会轻于抢劫罪。另外,二罪在主观故意上也存在根本性区别,即抢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劫财的故意。而强迫交易罪因不平等的对价和交易特征,行为人往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宋某军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其借贷行为应视为一种提供服务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也有相类似的意见认为:对于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在认为不宜构成抢劫罪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的罪名即为强迫交易罪。因此,虽然刑法并没有将强迫借贷行为明确列为强迫交易罪的具体情形,但是由于借贷本质上是交易,强迫借贷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因而本案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摘自:《人民司法》,作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杨树军
1、《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被告人宋某军与被害人潘某文同村,自小认识有20余年。宋某军曾在潘某文处玩百家乐赌博输钱,欠有外债。2017年4月14日下午,宋某军去潘某文处借钱,遭到潘某文拒绝。当日18时许,宋某军驾车送潘某文回家途中,将潘某文带至怀柔区开放路环岛南300米路西侧处,向潘某文表示借款40万元,用于返还银行到期贷款,被潘某文拒绝。宋某军先持壁纸刀顶住自己脖子,跟潘某文说:“你要不借我钱,我就死给你看。”遭潘某文拒绝后,又持菜刀威胁潘某文,强行让潘某文向其工商银行账户内转账40万元。涉案赃款已冻结在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军犯抢劫罪。
2、法院裁判:关于宋某军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案既有支持指控的证据,也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在事实认定存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认定宋某军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宋某军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3、评析:本案应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就本案而言,涉及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的区分适用。与此行为手段相近的罪名,还有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填补精神空虚的目的。而本案因宋某军索要钱款,主观上并非逞强好胜,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财物的行为。本案宋某军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也不适用该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行为。强迫交易罪同时具有强迫性和交易性的本质,刑期设置较抢劫罪要轻。二罪在行为手段上虽然都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方式,但一般而言,强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会轻于抢劫罪。另外,二罪在主观故意上也存在根本性区别,即抢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劫财的故意。而强迫交易罪因不平等的对价和交易特征,行为人往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宋某军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其借贷行为应视为一种提供服务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也有相类似的意见认为:对于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在认为不宜构成抢劫罪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的罪名即为强迫交易罪。因此,虽然刑法并没有将强迫借贷行为明确列为强迫交易罪的具体情形,但是由于借贷本质上是交易,强迫借贷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因而本案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摘自:《人民司法》,作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杨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