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想发展壮大,必须在日常工作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制定行之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随着近些年“合规”的运用与发展,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刑事合规都必须具备理论前沿性,只有学界达成理论共识,合规计划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
企业合规想要达到何种目的?我们可以简单从两方面分析:
一方面,要允许公权力介入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单纯靠行业自律带来的效果远不如公权力介入的效果更好。一旦企业感受到来自权力机关严格的监管,他们在生产经营时,就会更好的遵守纪律、严格守法。这样做带来的好处就是,当企业在经营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可以获得相对从宽处理的优遇,从而达到事前预防企业犯罪的效果;
另一方面,一旦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犯罪,企业合规可以将守法企业和违法员工的行为切割,避免出现企业与个人同罚的情况,从而达到保全企业、惩罚个人的效果,将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犯罪受罚而产生的社会震荡效果降低到极致,最大程度的保障企业的利益。
刑事合规计划是企业处理刑事问题的参考和依据,这就要求刑事合规计划要有执行性。一旦合规计划与国家追诉活动相结合,其必然会被纳入刑事评价之中。企业刑事责任论不断更新发展的结果也为刑事合规计划的刑事评价提供了合理性。一方面,合理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成为企业犯罪抗辩的理由,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在企业构成犯罪之后,为企业制定合理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减少其再犯的风险,亦可以成为减轻企业刑事责任的因素之一。综上所述,合规计划分两个时间段对企业刑事责任产生深刻影响:第一阶段,在企业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制定了详实有效的合规计划,正因为计划的制定,企业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第二个阶段,在企业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的,亦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正是从以上两个阶段,合理有效的合规计划成为对企业作出法律处理的重要参考,以及刑事合规制度设计中监管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正是通过以上两个阶段,刑事合规计划具备了一定的刑事证据功效。但是,此处存在一个悖论:有效的合规计划可能无法阻止犯罪,因为一旦阻止了犯罪,企业便不会发生合规性考察。因此,有效的合规计划指的绝不是已经有效阻止了犯罪行为,而是指依靠其健全的执行机制,企业通过为阻止犯罪而付出努力,从刑事方面降低企业可责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有效的合规计划必须包括具体的执行机制,否则任何合规计划都不能称之为具备有效性从而成为减免刑事责任的依据。具体的执行机制究竟有何要求?企业必须要建立独立、权威的合规组织体系,必须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关的合规奖励、惩戒、合规报告和内部调查机制等。
事实上,刑事合规计划有着高投入的特点,这也就要求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具备差异性。对于企业而言,不能否认刑事合规计划具有时间消耗久、运行成本高的特征,而且刑事合规计划在要求企业进行部分“权利放弃”的同时,还要预先支付高额罚金等。换个角度来说,这种活动只有拥有足够经济实力的企业才能持续提供人、财、物的支撑以创建并运转合规计划。事实上,高成本不意味着高收益,实践中,企业刑事责任的减免大多是在“大合规”理念下,企业犯罪自身危害性不大,并且在调查、侦查、赔偿等阶段积极配合换取的“对价”,并非是合规计划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合规计划深受国家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影响,理论上的犯罪预防功能和责任减损功能是大家接受的主要理由,大形势下企业主体被引导为了确保企业安全平稳运行,不得不忽视刑事合规计划成本与收益的落差。但是无区分地进行刑事合规建设、制定刑事合规计划的滥用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是需要相关部门管控监督的。滥用合规计划不仅影响企业的自身经营,也严重损害制度权威,因此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必须进行有效区分。第一点:选择区分,合规建设的启动和合规计划的制定是办案机关和企业双向选择的过程,是否进行合规建设并进而制定合规计划,企业要根据自身的能力进行选择;第二点:繁简区分,合规计划的复杂程度应与企业自身经营规模经营领域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规计划顺利进行。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来源:《检察日报》2021-7-13
企业合规想要达到何种目的?我们可以简单从两方面分析:
一方面,要允许公权力介入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单纯靠行业自律带来的效果远不如公权力介入的效果更好。一旦企业感受到来自权力机关严格的监管,他们在生产经营时,就会更好的遵守纪律、严格守法。这样做带来的好处就是,当企业在经营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可以获得相对从宽处理的优遇,从而达到事前预防企业犯罪的效果;
另一方面,一旦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犯罪,企业合规可以将守法企业和违法员工的行为切割,避免出现企业与个人同罚的情况,从而达到保全企业、惩罚个人的效果,将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犯罪受罚而产生的社会震荡效果降低到极致,最大程度的保障企业的利益。
刑事合规计划是企业处理刑事问题的参考和依据,这就要求刑事合规计划要有执行性。一旦合规计划与国家追诉活动相结合,其必然会被纳入刑事评价之中。企业刑事责任论不断更新发展的结果也为刑事合规计划的刑事评价提供了合理性。一方面,合理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成为企业犯罪抗辩的理由,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在企业构成犯罪之后,为企业制定合理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减少其再犯的风险,亦可以成为减轻企业刑事责任的因素之一。综上所述,合规计划分两个时间段对企业刑事责任产生深刻影响:第一阶段,在企业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制定了详实有效的合规计划,正因为计划的制定,企业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第二个阶段,在企业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的,亦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正是从以上两个阶段,合理有效的合规计划成为对企业作出法律处理的重要参考,以及刑事合规制度设计中监管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正是通过以上两个阶段,刑事合规计划具备了一定的刑事证据功效。但是,此处存在一个悖论:有效的合规计划可能无法阻止犯罪,因为一旦阻止了犯罪,企业便不会发生合规性考察。因此,有效的合规计划指的绝不是已经有效阻止了犯罪行为,而是指依靠其健全的执行机制,企业通过为阻止犯罪而付出努力,从刑事方面降低企业可责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有效的合规计划必须包括具体的执行机制,否则任何合规计划都不能称之为具备有效性从而成为减免刑事责任的依据。具体的执行机制究竟有何要求?企业必须要建立独立、权威的合规组织体系,必须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关的合规奖励、惩戒、合规报告和内部调查机制等。
事实上,刑事合规计划有着高投入的特点,这也就要求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具备差异性。对于企业而言,不能否认刑事合规计划具有时间消耗久、运行成本高的特征,而且刑事合规计划在要求企业进行部分“权利放弃”的同时,还要预先支付高额罚金等。换个角度来说,这种活动只有拥有足够经济实力的企业才能持续提供人、财、物的支撑以创建并运转合规计划。事实上,高成本不意味着高收益,实践中,企业刑事责任的减免大多是在“大合规”理念下,企业犯罪自身危害性不大,并且在调查、侦查、赔偿等阶段积极配合换取的“对价”,并非是合规计划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合规计划深受国家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影响,理论上的犯罪预防功能和责任减损功能是大家接受的主要理由,大形势下企业主体被引导为了确保企业安全平稳运行,不得不忽视刑事合规计划成本与收益的落差。但是无区分地进行刑事合规建设、制定刑事合规计划的滥用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是需要相关部门管控监督的。滥用合规计划不仅影响企业的自身经营,也严重损害制度权威,因此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必须进行有效区分。第一点:选择区分,合规建设的启动和合规计划的制定是办案机关和企业双向选择的过程,是否进行合规建设并进而制定合规计划,企业要根据自身的能力进行选择;第二点:繁简区分,合规计划的复杂程度应与企业自身经营规模经营领域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规计划顺利进行。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来源:《检察日报》202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