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践中多具有营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假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被他人冒用不构成犯罪;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当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成立本罪。
二、辩护要点
1.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故意。
2. 行为人生产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
3. 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并非“相同商标”。
4. 行为人虽然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5. 行为人经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使用该商标。
三、不起诉案例分析
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4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2年1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认定: 2017年2月10日至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左某某(同案不起诉)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街**村**路**号广州**服饰有限公司存放、销售假冒“BOY LONDON”注册商标的服装。2020年11月3日,民警在上址缴获带有“BOY LONDON”注册商标的服装17590件,根据黄某某等人同类商品的实际销售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572370.10元;黄某某、左某某、陈某某三人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BOY LONDON”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记录4540件,合计交易金额人民币490622.40元。
经本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假冒“BOY LONDON”注册商标的服饰一批予以没收;缴获的手机一台予以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