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社会遭受合规制裁的中兴事件与华为事件,与国内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导向叠加,使得在中国沉睡多年的企业合规被激活,并被赋予刑事法律效力。刑事合规以不可阻挡之势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成为热点。在刑事合规的制度设计中,程序法承载着诸多重要职能,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刑事程序的准备是否成熟、充分,将决定刑事合规的效能能否实现。因此,刑事诉讼程序的系统、全面整理,对我国刑事合规的落地实施意义重大。
刑事合规的内涵与程序功能
西方语境下的合规,最早作为企业的内部治理模式出现。随着企业犯罪治理理念发生转变,合规与刑事法律建立了关联,刑事合规发展成为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刑事合规的内涵
刑事合规可谓合规的最严厉最特别的表达形式。当前对刑事合规的研究多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展开,实际上,刑事合规自产生伊始就不是一个单纯的刑事实体法问题。众所周知,刑事合规首次与刑事法律建立关联是在《美国量刑指南》。1991年美国在将《组织量刑指南》编入 《联邦量刑指南》第八章时,明确提出: 一个有效的预防、发现和举报犯罪的内在机制,能够实现对企业和个人的公正惩罚,进而产生足够的震慑和激励效应。在美国刑事合规的实际操作中,一个有效的合规计划是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法官裁量如何量刑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因此,无论以何种形式表达,刑事合规的内涵必定包含对刑事实体部分的要求以及刑事诉讼规则、制度、程序的融入。域外的刑事合规立法基本上也都是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行。综上所述,刑事合规可界定为: 在刑事追诉中,借助实体和程序的激励、引导等规制手段,督促商业组织体自我管理、遵守刑事法律义务的法律制度。
(二)刑事合规的程序功能
1.犯罪治理功能。实践证明,严密的法网和重刑主义并不能有效遏制企业犯罪。面对愈演愈烈的企业犯罪,各国深刻感受到传统单一依靠国家的威慑和事后惩处已经无法有效治理企业犯罪,必须转变思路。在尝试将企业犯罪治理从末端治理转为提前预防,从威慑惩罚转为共治、激励保护之后,刑事合规在犯罪治理上效果彰显,日益受到各国重视。
刑事合规通过刑事激励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与价值,而这些政策与价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刑事程序的推进。例如各国刑事合规广泛适用的暂缓起诉,实现了以合规计划实现无罪或要求降低处罚的实体利益,同时辩诉协商或认罪认罚程序也为合规暂缓起诉协议的达成、履行提供了平台支持。显然,理性、文明、正义的刑事程序是实现刑事合规犯罪治理模式转变的保障。
2.权利保护功能。刑事合规程序以自身独立的价值保护的不仅仅是企业的权利,还包括企业员工、员工家庭等诸多主体的权利。
如通过帮助企业重建合规计划,避免企业遭受被起诉进而被定罪量刑的“灭顶之灾”,保障企业合法、规范、健康地生产经营。在合规调查以及随后的认罪认罚协商中,充分保障涉罪企业获得专业律师帮助的权利、平等协商的权利,以换取企业自愿、主动地配合并披露相关的信息。此外,企业合规的刑事程序通过限制国家机关权力的滥用,亦可实现保护企业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利之功效。如在合规调查中,对调查手段和措施的限制,对采用非法调查手段获得证据的排除,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因权力滥用对企业法益的侵害。
3.经济效率功能。合规与刑事诉讼程序在追求诉讼经济目标方面互通互联,高度同向。诉讼经济原则是各国刑事诉讼程序面对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现实作出的共同选择,由此,辩诉协商、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应运而生。合规与生俱来带着对经济效率的追求。众所周知,企业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没有企业的主动配合,侦查难度将剧增,诉讼成本会被大幅度提升。以西门子全球案为例,美国司法部依据《反海外腐败法》(FCPA) 起诉德国西门子公司,指控其向65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行贿14亿美元。由于涉案范围、对象广泛,且需跨国调查,美国司法部耗时数年对西门子进行内部调查,花费达5亿美元。
我国国内诸多企业犯罪案件,也多次出现虽然犯罪被追诉,但各方经济损耗巨大,“赢了官司、输了经济”之尴尬。而刑事合规可有效减少国家的司法资源投入,提高经济效益。具体而言,可减少企业参与刑事诉讼的耗费和因此产生的利润损失,节约国家刑事司法资源,减少国家犯罪预防的支出等。另外,合规可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为企业带来长期利益,也使企业员工、家庭、行业等社会主体获得更多的收益。
摘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杨帆 《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