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行刑”衔接不畅是痼疾,实践中一直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等诸多乱象。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20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再次强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因此,有学者认为:“健全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已经成为非常迫切的战略任务。”如果考察《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1〕1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90号)等上百部“行刑”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企业类违法犯罪,均有“行刑”衔接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规章予以调整。因此,企业合规本质上属于中国特色“行刑”衔接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
企业犯罪大多数兼具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应该由“行刑”衔接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自2014年至2018年五年间,企业家触犯的罪名共42种,除贿赂类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外,其余均属于行政犯罪。对企业犯罪之所以采取“双罚制”,其主要原因是法人犯罪基本上是由企业家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的,企业涉嫌的罪名与企业家触犯的罪名往往呈现同一性。这类犯罪绝大多数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行政犯罪: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提,且行政处罚不足以对其进行惩戒时才能构成。
与德国等欧陆国家不同,我国的行政刑法没有采取集中式的立法模式,而是“分散在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法律的刑事责任条款中”。因此,对行政犯的认定,首先必须援引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然后结合《刑法》规定,才能确定行政犯的罪名、入罪标准及其法定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2013年至2018年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直高居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榜首。该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前提是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无论企业是否构成行政违法还是行政犯罪,均必须以前置性行政法规作为判断依据。
鉴于企业的绝大多数犯罪属于行政犯,这类犯罪与传统的自然犯不同,因为自然犯从刑法诞生之日起就已经存在,而行政犯则是在现代行政法产生以后才问世的。随着政府职能急剧扩张,行政法的调整范围遍及市场监督、税务、海关、质检、警察、金融规制、物价等公共行政领域。基本上每一项政府职能均单独对应专业的行政执法部门,因此,与作为“通才”性的公安、检察和法院相比,“行政执法分工较细,其工作人员对应不同职能,专业化程度高”。在有些国家,随着政府管制市场职能的扩大化与专业化,经济法逐渐独立于行政法成为单独的部门法。与行政法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职能为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主要发挥调整行政执法主体的服务、协调和指引职能。但是经济法与行政法是相互补充甚至交叉重叠的,如主体和对象同一、职能上重合,且市场监管失灵时均要借助行政执法调查对违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等等。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英美法系国家并无独立的经济法学科,所谓的经济法是以经济管制的行政法面目出现的。
由上可知,鉴于企业犯罪兼具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企业必须同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为了预防和惩治企业违法犯罪,从“行刑”衔接的视角来研究企业合规就显得尤有必要。
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分析: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Y公司、唐某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8.6万余元,上述发票均由Y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Y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0月,侦查机关以Y公司、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Y公司存在财务管控不规范、内部管理有漏洞、危废处理不合规等刑事风险点。检察机关针对上述风险点,向税务局、安全环保局、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进一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2020年1月,检察机关建议Y公司在财务制度、危废处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刑事合规建设。Y公司邀请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律师担任公司独立合规审查专员,对公司进行合规评测,围绕企业运管、生产经营、财税申报、环保处置、应急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20余项。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加。与会人员一致认为,Y公司、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及时补缴了全部税款,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对Y公司、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次日,检察机关依法对Y公司、唐某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