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是近几年来理论界讨论的热点话题,究竟什么是合规?合规改革试点究竟能达到何种目的?这两点应该也是引起大家竞相探讨的原因。
合规:英文是compliance,系舶来词,就是合乎规定、遵守法律规则的意思。合规本质上是一个公司为防控合规风险所采取的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为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结合的目的,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要求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针对企业与员工经营的管理行为,达到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的效果。具体流程贯穿于合规经营开展全过程,具体化为:制定具体制度、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加强企业内部、外部合规审查、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在涉及到承担责任时严格追究、对员工行为进行考核评价、不断举行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体系。在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权的基础上,通过查清案件事实、开展社会调查,为适用企业合规提供充分依据。不仅企业在尽可能规避风险,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推进企业合规与不起诉决定、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最终达到企业自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避免再发生违法犯罪的效果。
经典案例
王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王某某三人所在公司—深圳Z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是一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的软件设备供货商。王某某作为公司王牌业务员,为了在其他公司软件设备选型中获得“格外照顾”,陆续向H公司采购员支付好处费30万元,并间接向某公司高管行贿20万余元。由王某某通过公司采购流程与深圳市A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资金转入至A公司账户,A公司将相关费用扣除后,将剩余的资金转入至采购员赵某指定账户。Z公司高管对相关款项进行审核后,王某某从公司领取行贿款项实施行贿。某公司发现上述行为予以报案,王某某等三人相继到案。
公安机关以王某某等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了解到,王某某三人所在公司属于某市拟上市的重点企业,该公司在专业软件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已经在开展上市前辅导,但该公司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后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三人分别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检察机关与王某某三人所在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2018年3月,H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王某某等人相继到案。2019年10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王某某等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赵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以赵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于2020年7月与Z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检察机关通过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Z公司属于深圳市南山区拟上市的重点企业,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该公司在专业软件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但本案中也暴露出涉案公司在日常管理与制度建设中存在较大漏洞,疏于管理只会使公司陷入巨大风险。
检察机关贯彻试点要旨,与Z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重点针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靠的合规管理规范。在构建合法合规合理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基础上,如果企业可以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就能弥补日常管理制度建设以及监督管理中存在的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涉案公司根据检察建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整顿了内部架构以及人员配置,增设企业专门的合规技术人员。检察机关后期通过回访等方式,对Z公司合规建设的具体情况、企业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等合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指导,有利推动企业查漏补缺并成功上市。
本案中,通过检察机关不断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涉案企业负责人在受到不起诉决定后,对企业不断整改,增设专业人员,推动企业自身合规建设。涉案企业不仅为违法犯罪付出了代价,又吸取了教训,对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具有重大作用。
合规:英文是compliance,系舶来词,就是合乎规定、遵守法律规则的意思。合规本质上是一个公司为防控合规风险所采取的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为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结合的目的,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要求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针对企业与员工经营的管理行为,达到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的效果。具体流程贯穿于合规经营开展全过程,具体化为:制定具体制度、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加强企业内部、外部合规审查、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在涉及到承担责任时严格追究、对员工行为进行考核评价、不断举行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体系。在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权的基础上,通过查清案件事实、开展社会调查,为适用企业合规提供充分依据。不仅企业在尽可能规避风险,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推进企业合规与不起诉决定、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最终达到企业自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避免再发生违法犯罪的效果。
经典案例
王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王某某三人所在公司—深圳Z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是一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的软件设备供货商。王某某作为公司王牌业务员,为了在其他公司软件设备选型中获得“格外照顾”,陆续向H公司采购员支付好处费30万元,并间接向某公司高管行贿20万余元。由王某某通过公司采购流程与深圳市A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资金转入至A公司账户,A公司将相关费用扣除后,将剩余的资金转入至采购员赵某指定账户。Z公司高管对相关款项进行审核后,王某某从公司领取行贿款项实施行贿。某公司发现上述行为予以报案,王某某等三人相继到案。
公安机关以王某某等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了解到,王某某三人所在公司属于某市拟上市的重点企业,该公司在专业软件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已经在开展上市前辅导,但该公司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后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三人分别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检察机关与王某某三人所在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2018年3月,H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王某某等人相继到案。2019年10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王某某等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赵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以赵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于2020年7月与Z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检察机关通过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Z公司属于深圳市南山区拟上市的重点企业,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该公司在专业软件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但本案中也暴露出涉案公司在日常管理与制度建设中存在较大漏洞,疏于管理只会使公司陷入巨大风险。
检察机关贯彻试点要旨,与Z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重点针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靠的合规管理规范。在构建合法合规合理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基础上,如果企业可以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就能弥补日常管理制度建设以及监督管理中存在的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涉案公司根据检察建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整顿了内部架构以及人员配置,增设企业专门的合规技术人员。检察机关后期通过回访等方式,对Z公司合规建设的具体情况、企业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等合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指导,有利推动企业查漏补缺并成功上市。
本案中,通过检察机关不断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涉案企业负责人在受到不起诉决定后,对企业不断整改,增设专业人员,推动企业自身合规建设。涉案企业不仅为违法犯罪付出了代价,又吸取了教训,对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具有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