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补缴税款,极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湖北某互联网发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生产经营期间, 从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数码有限公司、武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显示器、电脑、电器设备及其配件,分别取得以上3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开票金额5800854.75元,税额986145.25元,价税合计6787000.00元。上述交易分别通过网银支付给开票单位,帐面上并没有货物入库与领用的明细清单,上述提到的各种货物以直接到施工现场并投入生产的方式购进。
交易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收到发票的次月上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并且已经通过网上认证抵扣。以上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相关机关查证,确实证实为虚开。
调查处理
根据相关机关调查核实,上述涉案企业:湖北某互联网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数码有限公司、武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已经向全国20多个省、区、市,共计1000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万多份,涉及税额高达6个亿元。
在对该互联网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对公帐户的银行流水及该公司原财务人员个人银行帐户的流水明细严格核查后,发现该公司习惯于使用先转到该公司原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的手段,再转到了该公司对公帐户。据此知悉,该公司从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数码有限公司、武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显示器、电脑、电器设备及其配件,分别取得以上3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开票金额5800854.75元,税额986145.25元,价税合计6787000.00元。其支付的货款有回流的嫌疑。
处理结果
该公司通过2016年10月自查,发现取得以上武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8月、2015年1月开出的1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疑问,咨询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后,也认定以上专用发票有税收风险,与此同时,对以上1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206957.48元已经全部进行了调帐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了相应的税款。
上述公司实施的违法事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点:上述行为完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点:上述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定性为偷税,剔除已经自行调帐作进项转出和补税的款项外,仍需要补交增值税。第三点:应该对补缴的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由于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在立案前已经向当地税务机关进项转出补交税款,并且具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等情节,已经完成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自查自纠补交税款,目前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湖北某互联网发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生产经营期间, 从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数码有限公司、武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显示器、电脑、电器设备及其配件,分别取得以上3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开票金额5800854.75元,税额986145.25元,价税合计6787000.00元。上述交易分别通过网银支付给开票单位,帐面上并没有货物入库与领用的明细清单,上述提到的各种货物以直接到施工现场并投入生产的方式购进。
交易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收到发票的次月上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并且已经通过网上认证抵扣。以上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相关机关查证,确实证实为虚开。
调查处理
根据相关机关调查核实,上述涉案企业:湖北某互联网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数码有限公司、武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已经向全国20多个省、区、市,共计1000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万多份,涉及税额高达6个亿元。
在对该互联网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对公帐户的银行流水及该公司原财务人员个人银行帐户的流水明细严格核查后,发现该公司习惯于使用先转到该公司原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的手段,再转到了该公司对公帐户。据此知悉,该公司从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数码有限公司、武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显示器、电脑、电器设备及其配件,分别取得以上3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开票金额5800854.75元,税额986145.25元,价税合计6787000.00元。其支付的货款有回流的嫌疑。
处理结果
该公司通过2016年10月自查,发现取得以上武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8月、2015年1月开出的1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疑问,咨询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后,也认定以上专用发票有税收风险,与此同时,对以上1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206957.48元已经全部进行了调帐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了相应的税款。
上述公司实施的违法事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点:上述行为完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点:上述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定性为偷税,剔除已经自行调帐作进项转出和补税的款项外,仍需要补交增值税。第三点:应该对补缴的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由于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在立案前已经向当地税务机关进项转出补交税款,并且具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等情节,已经完成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自查自纠补交税款,目前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