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全球化的趋势给我国的刑事程序带来不小的冲击,并对我国刑事程序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我国的合规主要停留在企业治理层面,因其缺乏实质的刑事激励效力,合规在很多时候被企业当做一个时髦的门面,并未发挥实质作用。正是意识到这一点,理论研究者强烈呼吁刑事基本法律正式回应合规,提供实质的刑事实体和程序激励,确保合规实施具有强大的动力。
(一) 刑事合规程序的实践探索
在中央立法未作响应的形势之下,司法实践中关于刑事合规有了诸多改革探索,改革亮点纷呈,形成了鲜明特色。
1.检察机关主导下刑事合规程序改革向纵深发展。
为精准服务企业合规治理,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浦东、金山、南山、宝安、张家港、郯城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第一期改革试点。试点中,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尽量不捕、不诉、不判实刑。基于第一期试点的成功,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十个省市,涉及 27 个市级检察院 165 个基层检察院。
第二期试点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其核心内容包含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量刑建议、合规从宽处罚建议。随着试点的深入发展,刑事合规试点积累的宝贵经验必然会推动刑事程序中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等诸多环节的实质性改革,并最终上升为科学的规范,形成刑事合规的系统性立法。
2.“合规相对不起诉 + 检察建议 + 公益诉讼”组合运用。
2020 年 3 月,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民营企业在按照《检察建议书》进行整改并建立刑事合规体系后,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同年9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印发《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 》,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涉案企业合规承诺书后,应派合规监督员进驻企业帮助其进行合规建设,并根据建设情况合理适用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确保检察建议具有刚性,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公益诉讼的方式,在提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启动公益诉讼的调查。如果检察建议实施情况良好,则不提起公益诉讼,否则检察机关将提起公益诉讼。相对不起诉、检察建议、公益诉讼都是现行法律体制之下人民检察院的常规工作手段,但将三者结合起来用于刑事合规的程序激励和合规体系的建构,却属实施与运用的创新。这一探索有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呼吁和疫情影响的考虑,也开启了检察机关通过程序分流积极介入刑事合规并发挥主导作用的进程。同时,也为国际刑事合规中重要的程序激励———合规暂缓起诉在我国的植入打下了基础。
3.第三方合规监管差异化运行。
为保障“合规不起诉”的实施,实务界一致认为应当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制,但在具体操作中,各地监管主体的组成、经费来源、工作机制存在较大差异。监管主体的经费来源大致有四种模式: 独立的财政经费支持、检察机关支付、企业支付、企业与财政共同支付。监管主体的组成多元化,主要包括海关、市场监管、证券、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税务等相关行政机关的业务骨干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合规监管的主导主要包含三种模式: 检察机关主导、检察机关协同行政机关主导、独立监控人主导。合规监督的工作方式有听证会、专项调查、专家鉴定、约谈等。独立、专业的合规监管运行机制是刑事合规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刑事合规程序顺利推进的保障。立法应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机制实施办法、专业人员选任、运行规则、合规官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摘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杨帆 《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