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案情简介:
刘**、赵**夫妇(均已判刑)在新野县***成立新野县****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肉牛养殖。因资金短缺,于2012年11月在新野县***成立南阳市**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该公司以东升牧业的养牛场为依托,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对外公开吸收公众存款。2015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归**为“南阳市**投资理财公司新野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先后积极介绍王**等人往该公司存款共计29万元(其中王**6万元、樊**3万元、高**2万元、高**5万元、韩**13万元),从中收取提成。案发前,归**代为归还高**2万元、高**5万元、韩**13万元。
处理结果:
被不起诉人归**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起次要作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归**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积极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综合以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归**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归**不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或者便向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便向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自己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