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不起诉案例
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在**县**镇**歌厅内因琐事与天义镇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用啤酒瓶击打刘某某头部一下,致刘某某右额部单个创口长度达4.8cm,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2015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83000元,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不起诉案例
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在**县**镇**歌厅内因琐事与天义镇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用啤酒瓶击打刘某某头部一下,致刘某某右额部单个创口长度达4.8cm,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2015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83000元,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