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不起诉案例【关检刑不诉(2018)8号】
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凌晨,顾某某(已起诉)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窜至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甘桥村岩湾组实施盗窃,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于其家门口院坝处的一辆红色亚洲英雄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该车低价卖予张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又将该车低价卖予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经关岭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不起诉分析: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购买的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较小,且具有坦白情节,所购车辆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并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不起诉案例【关检刑不诉(2018)8号】
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凌晨,顾某某(已起诉)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窜至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甘桥村岩湾组实施盗窃,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于其家门口院坝处的一辆红色亚洲英雄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该车低价卖予张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又将该车低价卖予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经关岭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不起诉分析: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购买的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较小,且具有坦白情节,所购车辆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并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