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建立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时首先面临的是单位犯罪的问 题。依据上文所述,我国对于单位犯罪的 规 定
并不详尽,并且我国目前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是要有单
位犯意,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意志才可以成立。 但
是依据对于英美法系国家企业刑事合规的分析可以明确,英
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是将个人意志和法人意志进行捆绑,从而
使得企业具有刑事合规机制建立的动力。 但我国《刑法》单位
犯罪的理论基础是将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分开, 部分学者认
为这样的分离会导致企业逃离刑事追究, 将刑事罪责止步于
个人层面, 同时企业也会失去建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内在
动力。 因此部分学者主张改变我国《刑法》目前对于单位意志
进行剥离的做法, 将企业内部成员的意志被动等同于企业的
单位意志,从外部来说不至于企业脱罪,从内部来说也使得企
业有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的内在动力。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单
位犯罪理论确实有待完善,法律条文有待增加,但是否应当直
接将域外关于单位犯罪的理论直接挪用还有待商榷。 对于单
位犯罪的理论研究不足使得我国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
上显得有名无实,对于单位犯罪案件的入罪要求较高,单位犯
意的定义较为死板。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进行剥离,对于单
位犯罪的定罪较难, 这都会使得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
制度流于形式,徒有其表,没有真正发挥出企业刑事合规的作
用,企业刑事合规甚至会成为部分企业发展的阻碍。 因此,要
改变这样的状况,一定要从单位犯罪的认定开始改革。
并不详尽,并且我国目前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是要有单
位犯意,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意志才可以成立。 但
是依据对于英美法系国家企业刑事合规的分析可以明确,英
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是将个人意志和法人意志进行捆绑,从而
使得企业具有刑事合规机制建立的动力。 但我国《刑法》单位
犯罪的理论基础是将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分开, 部分学者认
为这样的分离会导致企业逃离刑事追究, 将刑事罪责止步于
个人层面, 同时企业也会失去建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内在
动力。 因此部分学者主张改变我国《刑法》目前对于单位意志
进行剥离的做法, 将企业内部成员的意志被动等同于企业的
单位意志,从外部来说不至于企业脱罪,从内部来说也使得企
业有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的内在动力。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单
位犯罪理论确实有待完善,法律条文有待增加,但是否应当直
接将域外关于单位犯罪的理论直接挪用还有待商榷。 对于单
位犯罪的理论研究不足使得我国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
上显得有名无实,对于单位犯罪案件的入罪要求较高,单位犯
意的定义较为死板。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进行剥离,对于单
位犯罪的定罪较难, 这都会使得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
制度流于形式,徒有其表,没有真正发挥出企业刑事合规的作
用,企业刑事合规甚至会成为部分企业发展的阻碍。 因此,要
改变这样的状况,一定要从单位犯罪的认定开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