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积极推进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法治化保障的同时,也对企业刑事领域风险防控提出了新要求。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中,刑事犯罪的风险是最严峻的,关乎企业生死存亡,普通的经营风险、经济风险、行政风险均不能与前者相提并论。构成刑事犯罪、承受刑事处罚对于企业来说无异干灭顶之灾,接踵而至的负面社会效应也显而易见--企业倒闭、员工失业、税收削减等等。实质上,这是一种国家、企业的双输。风险的加大客观上催生了规避风险的需求和欲望。为此企业纷纷通过寻求自我管理的方式以控制风险。近年来,源自欧美等国的企业刑事合规理念在我国得到关注与讨论。刑事合规着眼于未然之罪,通过事前的预防以达到消除企业刑事犯罪的风险,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惩戒,也并非对已然之罪处以刑罚,因而与当下的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平等发展、改革创新的顶层设计相契合。但企业刑事合规源自欧美发达国家,引入我国时日尚短,其本土化路径选择与模式选择仍需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中的摸索。需说明的是,本文将探讨对象设定为“民营企业”,原因有二:其一,在我国国有企业往往具有国家机关的特征,与公权力结合紧密;其二,国企与民企在市场竞争中地位不同,差距悬殊,其面临的刑事犯罪风险类型也不同。而源自西方的企业合规,其主体与我国的“民营企业”在性质、地位上更加接近。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对于我国民营企业规范化治理上刑事犯罪风险防控,其功能与价值都十分显著,有必要对其在理论上展开进一步研究,以探寻其本土化。制度化路径,推进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在实践中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