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辩护要点
一、污染环境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辩护要点
1.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包括执法机关和人员都要有资格.这通过信息公开可以查询解决.
2.收集样品的点位,严重污染环境是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之一,取样点位有明确要求,要在“外环境”排放才构成污染环境。
3.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规定,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放口;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则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这是有区别的.收集点位的不同,意味着监测结果也不同.辩护律师一定要到排污现场弄清楚排放情况,才能有针对性质疑监测报告.
4.收集样品的程序也有专门的要求,像容器的选择清洗,收集设备的污染预防,瞬时采样和不稳定釆样的要求,釆样液位的选择,样品的盛装,保存,运输,同一性,接收,检测等等.
5.隐蔽排污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6.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四、案例探析
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植某某为租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莘田村一鱼塘基竹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大量收购残留废液的化工铁桶用于加工。7月9日,上述场所被环保部门查处,现场共有580个铁桶。同日晚上,被告人植某某为将580只铁桶转移,其中572只空桶出卖给回收公司,后又将装满废液的8只铁桶交由具备处理资质的环保公司处置。经认定,上述铁桶(含废液)共重约13吨。经鉴定,上述铁桶(含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案发后,被告人植某某为一方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11万多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植某某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植某某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蔡某、江某、吴某、植某1、曾某、植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授权委托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送达回证、重量计算说明、固体废物采样背景调查、现场勘查记录、采样记录表及照片,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记录,赔偿协议、收据及说明材料,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和前科情况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植某某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植某某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已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邓增共所提对被告人植某某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但所提对被告人植某某为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不合理,法院不予采纳。移送的称重记录单、合同、营业执照、备案证、许可证、照片,经查,是本案证据,法院不作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植某某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污染环境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辩护要点
1.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包括执法机关和人员都要有资格.这通过信息公开可以查询解决.
2.收集样品的点位,严重污染环境是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之一,取样点位有明确要求,要在“外环境”排放才构成污染环境。
3.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规定,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放口;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则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这是有区别的.收集点位的不同,意味着监测结果也不同.辩护律师一定要到排污现场弄清楚排放情况,才能有针对性质疑监测报告.
4.收集样品的程序也有专门的要求,像容器的选择清洗,收集设备的污染预防,瞬时采样和不稳定釆样的要求,釆样液位的选择,样品的盛装,保存,运输,同一性,接收,检测等等.
5.隐蔽排污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6.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四、案例探析
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植某某为租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莘田村一鱼塘基竹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大量收购残留废液的化工铁桶用于加工。7月9日,上述场所被环保部门查处,现场共有580个铁桶。同日晚上,被告人植某某为将580只铁桶转移,其中572只空桶出卖给回收公司,后又将装满废液的8只铁桶交由具备处理资质的环保公司处置。经认定,上述铁桶(含废液)共重约13吨。经鉴定,上述铁桶(含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案发后,被告人植某某为一方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11万多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植某某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植某某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蔡某、江某、吴某、植某1、曾某、植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授权委托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送达回证、重量计算说明、固体废物采样背景调查、现场勘查记录、采样记录表及照片,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记录,赔偿协议、收据及说明材料,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和前科情况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植某某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植某某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已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邓增共所提对被告人植某某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但所提对被告人植某某为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不合理,法院不予采纳。移送的称重记录单、合同、营业执照、备案证、许可证、照片,经查,是本案证据,法院不作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植某某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