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中的软法现象早已存在,如经合组织在2010年发布的《最佳实践指南:内控、道德与合规》就引起了学者对合规软法的关注;在德国,国家如何介入合规的讨论正在展开,其中有学者认为企业合规表现为一种由企业自愿承担的软法方式。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正从对抗式诉讼迈向合作式诉讼,被告人开始向控诉方寻求有效对话、协商与合作,作为与硬法相对应的概念,软法不以强制性为特征,却能产生社会实效。将软法应用于企业合规领域,无疑为涉案企业和检察机关提供了协商的契机,有助于促成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对话,推动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积极构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笔者认为,在我国的企业合规建设中引入软法,应考虑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其一,强调合规软法制定和实施过程的协商性。前文强调,企业合规体现的是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在刑事法律与企业治理之间的灰色地带,正是合规软法发挥作用的场域。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公权部门主导制定的合规软法更受各界关注,如美国发布的《反海外腐败法资源指南》、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的《风险为本监管指引》等。此类软法规范相当于国内各机关制发的“通知”“意见”“指引”等,均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尽管公权部门与其他私营部门共同制定软法规范的范例并不多见,但在一般情况下,公权部门主导制定的合规软法大多会强调其听取了私营部门的意见。作为企业合规经营的依据,合规软法自然也是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进行考察、监督的参考对象,鉴于此,合规软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建立在协商的基础上,确保多方参与,凸显制定过程的民主化。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合规软法并不能左右刑事诉讼程序的走向,因而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均有必要在强调协商性的同时弱化其命令性,以避免涉案企业潜在的不服从。例如法国反腐败局发布的《反腐败指南》第1条第3款g项就强调,这些指南对目标组织没有法律约束力。就目前而言,国内的合规软法虽不多见,但检察建议可被视为一项软法机制,其具有的软法优势有利于灵活调整社会关系。为促使涉案企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建议前应当主动与涉案企业交换意见,以确保检察建议的有效可行,消解涉案企业的抵触与对抗心理。相应地,涉案企业应当及时反馈整改情况,保证整改过程的公开、透明。
其二,推进企业道德与社会责任的软法化。如何判断涉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无遵守道德规范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相对明确的软法规范。就国外的实践而言,美国司法部刑事局2020年7月再次更新的《企业合规计划评估》(EvaluationofCorporateCompliancePrograms)强调,检察官应评估企业在制定日常经营的政策和程序时,其是否将合规文化纳入其中,而该指导文件所指的合规文化,其内容涵盖甚广,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是否阐明企业的道德标准、是否存在展示道德领导力的激励措施等,这实际上反映了企业道德与社会责任的软法化。作为借鉴,我国企业合规的软法规范亦可将企业道德与社会责任囊括其中,实现二者的“软法化”,将其载体从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的软法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
其三,实现企业合规软法和硬法的衔接。软法能够缓解硬法所带来的对抗,其部分内容对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未来甚至有上升为硬法的可能。以涉案企业的自我披露为例,该举措被视为企业合规实践的重要内容,在美国的反腐败领域,有实务者认为未实施自我披露的涉案企业将无法获得暂缓起诉或不起诉的资格,但是,涉案企业并不对司法部或严重欺诈办公室负有报告贿赂行为的硬法义务。据此,笔者认为企业合规中软法与硬法的衔接,宜遵循“软法为主,硬法为辅”的原则。一方面,在硬法阙如或制定硬法的时机尚未到来时,软法先行是探索新领域的通行做法,不少企业在实践中并不会对软法和硬法加以区分,而只会追求其行为符合公共政策的要求,由此,硬法的规制空白得以被填补;另一方面,企业合规所具有的平等协商性,是现阶段企业犯罪治理的特色与优势所在,检察机关主导不可能替代涉案企业的参与,否则容易在专业领域出现“外行干预内行”的问题。由此看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的衔接模式将更有利于企业合规自律的实现。
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分析: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Y公司、唐某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8.6万余元,上述发票均由Y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Y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0月,侦查机关以Y公司、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Y公司存在财务管控不规范、内部管理有漏洞、危废处理不合规等刑事风险点。检察机关针对上述风险点,向税务局、安全环保局、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进一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2020年1月,检察机关建议Y公司在财务制度、危废处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刑事合规建设。Y公司邀请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律师担任公司独立合规审查专员,对公司进行合规评测,围绕企业运管、生产经营、财税申报、环保处置、应急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20余项。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加。与会人员一致认为,Y公司、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及时补缴了全部税款,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对Y公司、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次日,检察机关依法对Y公司、唐某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