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比较严重的犯罪,只要传授犯罪方法,就会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到底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如何辩护,是每个辩护律师都要知道了解的。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9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三人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开一辆蓝色面包车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泉中北路附近停下车,后三人用改锥撬开路虎车副驾驶玻璃后,用解码器将车启动,将被害人赵某某的路虎车盗走。经查发现,盗窃路虎车所用解码器为犯罪嫌疑人范某某所有,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并且将该盗窃路虎车所用解码器的使用方法传授给刘某甲,后刘某甲等人利用解码器将路虎车盗走。
本院认为
本案在案证据显示,范某某实施了向他人出售解码器及传授使用方法的行为。但无法证明该解码器本身属于犯罪工具,也无法证明其使用方法属于犯罪方法。因此,在客观方面,无法证明范某某之行为系属于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的行为,其只是传授了一般商品的使用方法。刘某甲并没有告知范某某要使用该解码器去实施盗窃犯罪行为,亦无法证明范某某明知刘某甲使用该解码器去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因此,在主观方面,亦无法证明范某某系故意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综上,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传授犯罪方法罪法律法规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9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三人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开一辆蓝色面包车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泉中北路附近停下车,后三人用改锥撬开路虎车副驾驶玻璃后,用解码器将车启动,将被害人赵某某的路虎车盗走。经查发现,盗窃路虎车所用解码器为犯罪嫌疑人范某某所有,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并且将该盗窃路虎车所用解码器的使用方法传授给刘某甲,后刘某甲等人利用解码器将路虎车盗走。
本院认为
本案在案证据显示,范某某实施了向他人出售解码器及传授使用方法的行为。但无法证明该解码器本身属于犯罪工具,也无法证明其使用方法属于犯罪方法。因此,在客观方面,无法证明范某某之行为系属于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的行为,其只是传授了一般商品的使用方法。刘某甲并没有告知范某某要使用该解码器去实施盗窃犯罪行为,亦无法证明范某某明知刘某甲使用该解码器去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因此,在主观方面,亦无法证明范某某系故意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综上,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传授犯罪方法罪法律法规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