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疫情严重,到处都需要48小时的核酸检测,境外的食品类更是如此。但是很多企业为了方便,竟然是使用伪造的检测证明,这样的行为很容易给防疫带来巨大的隐患,严重的话还会构成刑事犯罪。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7日,济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济南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其中规定:“凡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于货物到济前24小时,凭海关部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货物到济后及时开展入库核酸检测,出具****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销售时,经营者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开展出库核酸检测,取得****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库。”
济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该公司将进口的冷链食品存放在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的山东**农贸有限公司冷库中,然后再由公司销售人员对外销售。山东**农贸有限公司冷库管理方按照防疫规定要求,入库时需要采购冷链食品经营者到济前24小时,凭海关出具的报关单报备,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核酸检测,检测合格,查验后准予入库,出库时需要冷链食品经营者提前24小时报备,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出库冷链食品开展核酸检测,检测合格,准予出库。
济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时,部分购买方要求提供销售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证明。济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甲指使、纵容公司内勤李某乙多次伪造核酸检测证明,以使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快速入库出库节约时间,并在购买方有核酸检测报告需求时,向购买方提供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
被告人陈某甲作为公司仓库管理员,在明知出入库冷链食品未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仍使用被告人李某乙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办理出入库。被告人李某丙在明知被告人李某乙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仍在销售冷链食品时,向购买方提供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
2020年11月6日,济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巴西采购的一批冷链牛肉制品(合同号为5180/20-1,生产日期及批号:10/09/2020-11/09/2020)于上海洋山港入关并向济南发货,2020年11月7日凌晨4时,该批货物到达济南市山东**农贸有限公司冷库外。为节约时间、方便货物入库,被告人李某乙将办公电脑内存有的济南**医学检验实验室核酸检测报告电子版真件的样本名称、批次更改为本次货物的名称、批次,负责人改为李某丙,日期改为2020年11月5日,伪造了一份核酸检测报告,并在11月5日即将该报告发给公司库管陈某甲。
2020年11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该批次进口冷冻牛肉没有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仍向冷库管理人员提供该份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用以办理入库使用。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丙将该批次进口冷冻牛肉中的90件卖出,购买方要求提供核酸检测证明,被告人李某丙在明知李某乙发给其的核酸检测报告系伪造的情况下,仍将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向购买方提供,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疫情防治规定,在没有办理出库报备、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擅自将该90件冷冻牛肉出库。
该90件冷冻牛肉被销往梁山**食品有限公司,到达梁山县后,经梁山县、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其中一件冷冻牛肉外包装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存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严重危险。事件发生后,相关疫情防控机构为疫情防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2020年11月15日11时,被告人李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乙在济南市**农贸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11月16日18时,被告人李某丙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11月19日19时,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处理结果:
被告单位济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李某丙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