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农药 委托生产 网络销售
【基本案情】
2015年起,张某某、霍某某先后虚构“青岛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青岛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王某某提供标签、图样,委托其生产伪劣农药,并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王某某以租住的民房为加工窝点,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及相关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生产伪劣农药,销售给张某某、霍某某。截至2019年5月,张某某、霍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771万余元,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333万余元。经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检测,加工窝点现场查扣的成品农药均不合格
【诉讼经过】
2020年3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1年2月8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提出上诉。2021年4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严惩制售伪劣农药犯罪,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制售伪劣农药违法犯罪危及粮食安全,损害农民权益,必须从严惩处。本案伪劣农药销往全国多个省市,销售量大,涉及范围广。涉案犯罪行为包括了从原材料购进、假农资生产到全国性销售全过程,三被告人均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有效打击了制售伪劣农药犯罪,震慑了潜在不法分子,维护了粮食安全。
(二)加强引导侦查,准确认定伪劣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本案中,检察机关并未单纯以无生产资质作为认定标准,而是要求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查获农药的实际效果以及是否符合农药标准进行取证。经引导侦查,公安机关查找到多名购买农药的实际用户,证实从被告处购买的农药使用效果不好;委托检验机构对现场查扣的农药进行检验,确定均为不合格农药。最终检察机关依据检验报告和农药实际用户的证言综合认定涉案农药为伪劣农药。
(三)精准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有效指控犯罪。本案伪劣农药通过互联网销售,涉及全国各地买家近千人,由公安机关逐一寻访购买人取证并不现实。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查获张某某的19本手写记账笔记本,以及调取的7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将逐条整理出的近2000条销售信息与涉案银行账户5年的交易流水进行对比,确认张某某、霍某某的犯罪金额;又根据张某某对自己记账习惯、常用符号的解释,通过比对账簿记录与王某某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情况,甄别出王某某的犯罪金额,最终精准认定犯罪数额,有效指控犯罪。
案例二、易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兽药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兽药 全链条打击 销售金额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易某某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买设备和原料,租用仓库,以不含有药物成分的石粉、木粉、麦芽精糊等物质为原料大量生产宣称可以治疗“鸡瘟”的兽药片剂,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9万余元。
吴某甲、吴某乙、胡某某3人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各自租赁民宅,使用从易某某处购进的兽药片剂或自行以不含有药物成分的石粉、木粉等物质生产的兽药粉剂,分装入由丁某某、张某等人印制、提供的仿冒正规兽药包装袋内,冒充正规兽药,通过物流销往全国各地。刘某某明知吴某甲所售系非正规兽药,仍进货并对外销售。期间,吴某甲生产、销售假兽药33万余元,吴某乙生产、销售假兽药14万余元,胡某某生产、销售假兽药8万余元,刘某某进货假兽药金额15万余元,已全部加价销售。
涉案兽药包括用于治疗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各类疾病的40余种兽药,其中有“恩诺沙星”“氟苯尼考”“头孢氨苄青霉素”“母仔安”等兽用处方药。经上海市兽药检测所检测,易某某、吴某甲等人生产、销售的兽药中均未检出兽药有效成分。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涉案兽药均系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假兽药。
【诉讼经过】
2020年10月28日、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对易某某和吴某甲、吴某乙等6人提起公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易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20年12月1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等5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7万元至2万元不等。判决宣告后,7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坚持实质认定假兽药,揭示犯罪社会危害性。假兽药不仅不能治疗、预防动物疫病,甚至可能会因为控制疫情不及时,导致疫病在动物间传播,给养殖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患疫病动物被人食用也容易产生食品安全风险。本案中,检察机关与农业行政主管机关经科学研判,准确认定“假兽药”。检察机关通过讯问被告人掌握涉案兽药的生产流程,要求公安机关委托检验机构对涉案兽药进行检验,确认涉案兽药片剂、粉剂均不含兽药有效成分,从而揭示假兽药的危害性。通过依法惩治犯罪,坚决杜绝假兽药流入市场,最大限度维护养殖户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
(二)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销售金额。对于涉案兽药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各犯罪行为人长期生产假兽药,并通过微信向全国各地销售,其销售金额计算系案件审查难点。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引导公安机关对扣押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勘查,同时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从海量微信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明细中,逐笔逐单梳理涉案假兽药销售金额。最终将易某某销售总金额从案件伊始的19万余元追加认定至39万余元,准确认定本案假兽药的销售金额,合理提出量刑建议,确保罚当其罪。
(三)加强行刑衔接,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兽药犯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全市危害农资安全案件,通过同堂业务培训、典型案例讲评、专项调研走访等形式,与市、区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注重提升行刑衔接质效。本案中,针对上游生产批发、下游销售,以及明知是假兽药仍提供假冒正规产品包装材料的全链条犯罪团伙,上海两级检察机关与农业、公安机关在线索研判、假农药检验认定、引导侦查取证等方面积极协作,最终实现对犯罪全链条打击,捣毁制假售假源头,全力保障农资安全。同时,检察机关以案释法,通过检察官说法、制作宣传手册、拍摄宣传片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向养殖户揭示假兽药的危害,普及分辨真假兽药的技巧。
案例三、刘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关键词】销售伪劣种子罪 伪劣种子 损失鉴定 赔偿被害人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从内蒙古自治区某市购买32吨普通土豆后,假冒“延薯4号”土豆种子销售给吉林省扶余市的同村村民张某某等人,当年耕种后减产。经吉林省扶余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田间鉴定及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等人损失价值共计25万余元。
【诉讼经过】
2019年1月17日,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向扶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表示认罪认罚。2019年4月6日,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提起公诉。2019年5月24日,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其对被害人积极理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后,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涉种子犯罪危及粮食安全源头,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确保粮食安全是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根本,种业安全关系粮食安全和农业持续发展。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粮食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及时、准确打击此类犯罪,充分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权益。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查明伪劣种子来源、成交价格,取得上游卖家证言,说明鉴定方式方法,为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奠定基础。
(二)在检察履职过程中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农作物收入是普通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该案被害农户十余户,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行政执法部门经田间鉴定,计算出平均每公顷损失产量。依据鉴定的损失产量及平均市场价格,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农户损失价值作出鉴定。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帮助被害农户挽回损失。审查逮捕期间,办案人员逐户走访被害农户了解情况,敦促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经沟通协调,犯罪嫌疑人对全部被害农户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农户谅解。不仅让农户免受经济困顿之苦,也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农村社会关系。
(三)农民消费者应注意辨别真伪,谨防购买伪劣种子。“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种子的优劣,决定了一年的收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为假种子,涉案种子系以普通土豆冒充,应认定为假种子。广大农民购买种子时,应注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从包装等方面进行辨别,正规的种子包装上有品牌标识、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注意养成索要发票或其他消费凭证的习惯,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购买了伪劣种子,及时向当地农业、市场监管部门等投诉举报,对可能涉嫌犯罪的及时报案。
案例四、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化肥 赔偿农户损失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于某某在经营种子商店期间,得知使用二铵辅料代替磷酸二铵化肥可以获取高额利润,遂于同年12月前往A肥业有限公司购买二铵辅料。同时联系一家包装袋厂,定购了价值1.6万余元印有B品牌标识的肥料包装袋。2020年3月,于某某在外地租赁的库房内,将其购买的198吨二铵辅料和67吨复合肥进行重新倒袋灌装,假冒正规厂家生产的磷酸二铵、复合肥料的化肥产品,并运至本地销售。期间,于某某共生产假冒化肥265吨,销售171.15吨,销售金额42万余元。
经黑龙江省大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于某某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的总氮、有效磷、总养分不合格,复合肥料的有效磷、总养分不合格。
【诉讼经过】
2021年4月30日,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5日,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适用法律,坚持化肥实质效能判断。对于假冒伪劣化肥的性质认定,检察机关结合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物证等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在明确化肥性质后,仍应全面审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是否造成生产损失。对于无法认定涉案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积极追赃挽损,维护被害农户经济权益。本案被害农户有39名,虽然被告人于某某在案发前已赔偿部分农户损失,但仍有不少农户损失尚未挽回。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听取被害人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查明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数量、销售金额和获利情况,并对农户的生产损失数额进行核实。经过多次沟通,说服于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害农户赔礼道歉、赔偿农户损失,最终帮助被害农户挽回损失,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三)延伸检察职能,全方位净化农资市场。检察机关将依法惩治涉农资犯罪与推动社会治理相融合,联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保障农资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通报案情,建议对农资生产开展执法检查,防患于未然。同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针对农资领域无资质公司、个人或者挂靠生产、倒买倒卖农资产品等问题开展整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采纳建议,及时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活动,提升部门协作质效,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理性购买、科学使用农资,进一步净化了当地农资市场,有力保障农民权益。
转自:法制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