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确保粮食安全是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根本,种业安全关系粮食安全和农业持续发展。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粮食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农民消费者应注意辨别真伪,谨防购买伪劣种子。“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种子的优劣,决定了一年的收成。但是在起诉过程中,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也相当重要,不能扩大打击面,误伤合法经营的商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和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及兽药、化肥、种子,使的生产遭受到较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之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上7年之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之上2倍之下罚金;使的生产遭受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根据其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分为三个处罚档次:对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罚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罚金;使的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罚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5日左右,吕XX、李XX与博乐市小营盘镇刘XX、被不起诉人李XX达成口头协议种植转基因制种玉米“金庆707”制种800余亩。后吕XX、李XX联系张XX要求提供转基因制种玉米种子,成熟后由张XX负责回收。后张XX与王XX表示也要种1100亩左右的“良玉99”制种玉米,王XX联系提供种子,由张XX与李XX联系土地,后经商议达成口头协议:被不起诉人李XX与李XX、张XX、王XX种植1100亩“良玉99”制种玉米,被不起诉人李XX、刘XX与吕XX种植800亩“金庆707”转基因制种玉米。张XX雇佣于XX为技术员,全程指导种植转基因玉米制种。2018年9月16日,博乐市农水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对此1900余亩地转基因制种玉米予以铲除。
处理结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