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且正在快速发展,因此,各地检察机关出台的探索方案存在诸多差异,导致对制度的实施缺乏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主管部门,应当陆续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系统总结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对尚需明确的问题进行统一回应。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应当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规范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
颁布有效合规的标准
有效合规的标准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对涉罪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能否发挥防范、监控和应对违规行为的作用进行评估的标准。我们也可以将有效合规的标准称为评估涉罪企业是否 “(恢复)健康”的唯一标准。
企业若在案发前便存在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则可将员工的责任与单位的责任进行有效切割。并且,合规管理体系还可以作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或者作为企业进行无罪辩护的依据。在案发后,检察机关可以要求涉罪企业在考察期内进行合规整改,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对合规整改进行验收,再决定是否对涉罪企业提起公诉。
企业需要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纠错与制度修复。经合规整改后,涉罪企业若达到有效合规的标准,并通过验收,则涉罪企业便可以不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然而,何为有效合规的标准? 这是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探索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兴起的原因有: 一是为了满足保护民营企业的需要,二是为了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发挥检察职能的服务功能,保障落实 “六稳”“六保”政策。也就是说,主动挽救民营企业,给予符合特定条件的涉罪企业一次 “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探索企业合规整改的重要目的。随着由省级检察院统一部署的第二轮企业合规探索的推进,对重大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将逐步进入改革范围,对合规整改的验收工作势必更加复杂、专业。
由于合规整改在本质上是一项成本高昂的企业管理活动,因此,在确定有效合规的标准时,检察机关应当考虑我国合规考察制度的适用对象的多元性。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有效合规的标准应当体现出有序的差异性。
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一,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并要求企业组建专门的合规委员会,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第二,对合核、强化合规信息管理、建设专业合规队伍、重视合规培训、培育企业合规文化、建立合规报告制度等方面,保障合规体系的良好运行。该内容与美国司法部刑事司颁布的《企业合规计划评估》中的 “设计良好、认真执行、运行良好”的要求相对应。对于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而言,国资委提出的合规管理要求具有可行性。然而,对于其他企业而言,执行国资委所提出的合规管理要求则比较困难。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还是以小成本或小规模的方式运营。
以2015年的统计数据为例,在新登记设立的民营企业中,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的企业数量占比达到 88.26%,其中,有69.64%的民营企业的员工不足 10 人。
因此,其一,对于大部分中小微型民营企业而言,实在难以构建成本高昂且耗时长的合规体系。对 此,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立有差别的有效合规的标准。首先,在机构设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可以适当简化合规体系的架构,由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合规体系的构建。企业负责人可以通过日常巡视办公场所、与员工交流沟通、开放员工投诉渠道等方式,对企业的合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其次,在合规整改被验收之后,企业还应当通过强化员工培训、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加强合规考核、塑造合规企业文化等方式,构建一个既守法又合规的企业经营环境。最后,各地检察机关还可以参考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在企业涉案前,通过调查和走访的方式排查企业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发放《刑事合规警告书》,督促企业提前进行整改。
其二,不同业务类型的企业应当制定不同类别的合规计划。合规计划可包括,针对企业业务而制定的有关食品药品、数据保护、环境保护、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等领域的专项合规计划。对于其行为可能涉嫌环境污染罪、逃税罪、金融诈骗罪等不同罪名的企业而言,它们应当针对具体的犯罪行为制定不同类别的合规计划。
因此,针对不同规模或不同类型的企业,有效合规的标准必须体现出差异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组织等机构,根据 《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既有系统性又有针对性的合规验收标准。
摘自:唐彬彬 《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裁量权限制的三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