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事件频发,已经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究竟以何种刑罚处罚最为恰当也成了业内学者纷纷讨论的话题。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首日施行。江苏常州溧阳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4日, 家住三楼的徐某某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2021 年3月1日,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对于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如何定罪量刑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针对上述案件,有几点需要格外注意:
1、为何法院认定徐某某构成本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件系“高空抛物”入刑以来,以“高空抛物罪”定罪的全国第一案。高空抛物危害极大,既应处以刑罚,又应处罚得当,使得罪责刑相适应,如此可以在形成科学的量刑体系前提下,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高空抛物行为, 防止刑罚过于严苛。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往往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发生,且未经审判,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的刑法条文。
如果认定徐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较重。而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徐某某构成高空抛物罪,法定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当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结合本案,新罪名高空抛物罪相较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刑较轻,更有利于被告人,因此采用高空抛物罪对其定罪。
2、高空抛物罪对我们有何法律意义?
第一点、高空抛物事件频频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我国有必要通过增设高空抛物罪积极预防生命、财产法益侵害的真实发生。一方面,现代城市中高楼林立,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近年来已经发生多起因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重大案件。在法益保护的体系中,生命法益具有最高的地位,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设立相关轻罪罪名提前预防危害的真实发生具有显然的目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快速转型期,部分国民的守法观念还较为淡薄,通过将仅具有抽象危险的高空抛物行为设置为一个独立的轻罪,有助于进一步唤醒全体国民的规范意识,这对于当下的法治建设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点、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背景下,增设高空抛物罪有利于防止“轻罪重判”。近三年来与高空抛物相关的刑事案例显示,司法机关将绝大部分仅产生抽象危险的高空抛物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罚。这就说明,如果不将高空抛物行为设置为独立的轻罪罪名,行为人容易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周光权教授也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背景下,在面对新型法益侵害行为时,为了回应要求处罚的民意需求或基于本能的处罚冲动,司法机关更加倾向于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灵活解释刑法,甚至不惜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适用重罪规定。因此,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看,此次刑法修正案增设高空抛物罪也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本案中,被告人与他人争吵却故意向楼下抛掷菜刀,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应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楼下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的危险,可能构成严重伤害,甚至会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但其被楼下质问后不思悔改,向楼下拋掷第二把菜刀,虽然侥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显而易见其主观恶性大,确属情节严重,以高空抛物罪予以刑事处罚,能够充分发挥刑法预防犯罪之目的,并发挥刑法保护法益的功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行为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于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4日, 家住三楼的徐某某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2021 年3月1日,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对于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如何定罪量刑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针对上述案件,有几点需要格外注意:
1、为何法院认定徐某某构成本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件系“高空抛物”入刑以来,以“高空抛物罪”定罪的全国第一案。高空抛物危害极大,既应处以刑罚,又应处罚得当,使得罪责刑相适应,如此可以在形成科学的量刑体系前提下,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高空抛物行为, 防止刑罚过于严苛。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往往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发生,且未经审判,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的刑法条文。
如果认定徐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较重。而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徐某某构成高空抛物罪,法定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当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结合本案,新罪名高空抛物罪相较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刑较轻,更有利于被告人,因此采用高空抛物罪对其定罪。
2、高空抛物罪对我们有何法律意义?
第一点、高空抛物事件频频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我国有必要通过增设高空抛物罪积极预防生命、财产法益侵害的真实发生。一方面,现代城市中高楼林立,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近年来已经发生多起因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重大案件。在法益保护的体系中,生命法益具有最高的地位,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设立相关轻罪罪名提前预防危害的真实发生具有显然的目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快速转型期,部分国民的守法观念还较为淡薄,通过将仅具有抽象危险的高空抛物行为设置为一个独立的轻罪,有助于进一步唤醒全体国民的规范意识,这对于当下的法治建设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点、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背景下,增设高空抛物罪有利于防止“轻罪重判”。近三年来与高空抛物相关的刑事案例显示,司法机关将绝大部分仅产生抽象危险的高空抛物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罚。这就说明,如果不将高空抛物行为设置为独立的轻罪罪名,行为人容易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周光权教授也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背景下,在面对新型法益侵害行为时,为了回应要求处罚的民意需求或基于本能的处罚冲动,司法机关更加倾向于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灵活解释刑法,甚至不惜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适用重罪规定。因此,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看,此次刑法修正案增设高空抛物罪也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本案中,被告人与他人争吵却故意向楼下抛掷菜刀,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应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楼下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的危险,可能构成严重伤害,甚至会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但其被楼下质问后不思悔改,向楼下拋掷第二把菜刀,虽然侥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显而易见其主观恶性大,确属情节严重,以高空抛物罪予以刑事处罚,能够充分发挥刑法预防犯罪之目的,并发挥刑法保护法益的功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行为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于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