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招标投标是主要的市场交易方式。当前,串通投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越发常见乃至有演变为行业习惯的趋势,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亦逐年增长。而串通投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存在争议;即便构成犯罪,基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也极有可能不被起诉。鉴于此,串通投标案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串通投标罪之法定不起诉 (一)没有犯罪事实 1. 被不起诉人虽取得竞投资格,但受指示并未参与竞标 2. 被不起诉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既未实际经营,亦未参与围标 3. 被不起诉单位仅单纯出借资质,没有实施串通投标行为 4. 被不起诉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资质被分公司出借给他人投标 5. 被不起诉人仅联系公司参与投标 6. 被不起诉人在参与拍卖过程中,收受其他竞拍人员给予的财物 7. 被不起诉
职务犯罪中自首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职务犯罪自首应当以自动投案作为认定标准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这一法律条款有两个核心,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自首,才能获得相应的刑事宽大处理政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两高意见》) 进一步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同时第一条还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开设赌场案无罪辩护要点
司法实务办案过程中,简化入罪评价要件等粗放式定罪的情形却时有发生,导致开设赌场罪的适用范围不当扩张,而这往往正是辩护空间之所在。 辩点1:未超过正常标准范围收费的经营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在开设赌场案件中则表现为所收取的场所或服务费用超过正常标准范围。虽然我国《 刑法》在关于开设赌场罪的条文中并未明确表述以营利为目的,但根据历史沿革解释和体系性解释原理,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一样均须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无论是赌博活动,还是类开设赌场活动,只要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只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或者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既不应以赌博罪论处,也不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辩点2:对于不参与利润分成、非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普通
内幕交易犯罪的辩护策略
1、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问题 内幕交易罪是行政犯或者说法定犯,因此,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违反《 证券法》,也就是说我们先要对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进行前置判断,然后再看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不可能出现不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违反刑事法,否则就违反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同时,行为违反行政法并不必然构成犯罪。第一,两者的违法构成不一样,行政违法只要有基本的行政违法事实即可,刑事违法除了基本的行政违法事实外,还必须要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第二,两者对证据的要求不一样,行政违法的证据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刑事违法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当事人是否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行政法认定采取的是接触/联络+异常交易的推定规则。这个推定规则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当事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分类 (一)强制性的排除 强制性的排除是指法院一旦将控方证据确认为非法证据,即可将其自动排除于法庭之外, 而不用决定是否排除的自由裁量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至第6条规定了采用暴力、威胁、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法庭应当将其排除。《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既规定了对言词证据的强制性排除,也规定了对实物证据的强制性排除 ,这考虑到死刑案件会剥夺人的生命权,因此对于取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要求更为严格。《 刑事诉讼法》 第56条第一款也做出了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自由裁量的排除 自由裁量的排除是指法院即便将某一证据确认为非法证据,也不一定否定其证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思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年来高发、频发,究其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的严重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资金需求旺盛但融资渠道不畅等现实情况有着密切联系。 企业或者个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往往收取社会公众的存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样的融资行为,稍有不慎就很可能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陷阱。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额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时间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
提供银行卡给网友“跑分” 的罪与罚
近两年开始国家加大了对洗钱的打击力度,对于整个支付行业颁布了一系列新规,严防支付通道被滥用,首当其中的就是对以往洗钱方式的影响,之前用的商户渠道被封率极高。但随着电信诈骗越来越广泛,如何快速将诈骗款项洗白又是犯罪分子所急需的,于是一个新的支付方式悄然兴起,就是我们常听到的跑分模式。 整个跑分流程共有四个节点,分别是:被诈骗用户、诈骗团伙、跑分平台、参与跑分的用户。 跑分不但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严重影响用户账号的安全使用,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给用户带来押金被骗、信息泄露、为违法活动洗钱等重大风险。参与跑分涉及洗钱罪,其后果为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辩护
实际生活中,员工提供个人账户给公司使用;公司与公司之间通过虚假交易进行资金往来;夫妻、情人、亲属之间借名买房等等;上述情形非常常见,大多数人都没有意识到其中隐藏着巨大的刑事风险,有可能会被指控构成洗钱罪。 一、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构成洗钱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从主观上来看,行为人主观上是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解某某、辛某某等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征信信息 信息数量 违法所得数额 【基本案情】 被告人解某某,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辛某某,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吴某某、郝某、李某某等基本情况略。 该公司2015年7月成立后,最初主要是网络商业推广,后公司出现亏损。解某某、辛某某便决定出售公民信息牟利。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解某某、辛某某雇佣吴某某、郝某、李某某等50余人通过在网上刊登贷款广告、在公司的点有钱微信公众号设置贷款广告链接,吸引有贷款需求的人填写姓名、手机号、有无本地社保和公积金、有无负债、房产和车辆持有状况、工资收入、有无保险、征信情况、借款需求、还款周期等信息。获取
犯罪中止的认定问题
一、犯罪中止的条件认定 刑法学采用时间性、自动性与有效性作为中止的条件,主张犯罪中止只能在犯罪既遂之前,由行为人自动地、彻底地放弃。一般地说,这些条件是正确的,但是,需要根据司法实践与刑法学的发展得到进一步清晰的调整与补充。 第一,犯罪中止不能在行为人已经实现自己的目标时成立。在行为人实现自己的目标时,他的行为决定就不能被放弃。不过,犯罪目标是否实现与犯罪中止是否成立,会受到危害行为实施状态的影响。在犯罪着手之后,如果危害行为尚未实施终了,行为人的犯罪目标就没有实现。这时,只要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行为,就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第二,犯罪中止不能在犯罪未遂之后出现。在不能犯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不可能性的,仍然可以进行中止,在可以放弃的情况下放
刑事案件申诉那些事儿
我国法院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即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再次对本案作出判决或裁定,此时就是本案的最终结果,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结果不服,因已经生效又不能再上诉,则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希望人民法院能对本案进行再审。 1、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依据《 刑事诉讼法》。 2、申诉的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
张楠楠律师团队动态20221209期
Part.1 日前,张楠楠律师团队办理了一起涉诈骗的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涉案人员已获取保候审,今晚与家人团聚。 2022年11月2日,任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 当事人家属请张楠楠律师团队为其辩护,作为该案的承办律师团队,按照团队办案标准流程,会见了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情况。团队慎重地就该案进行了讨论,认为该案认定嫌疑人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 经过团队的快速反应、全力争取,团队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逮捕申请书,多次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我们的意见,认为任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性,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Part.2 张楠楠律师团队律师,到深圳市律师远程视频会见中心,会见诈骗案及非公行贿案当事人。
走私罪之单位行为的认定
走私罪是我国主要的经济型犯罪之一。单位走私罪也叫法人犯罪,是在传统的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新增加的一种犯罪主体。同时具备下列三项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一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二是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三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单位走私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其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一、认定单位行为的意义 走私罪的10项具体罪名均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形态。其中,除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外,其余9项罪名均依照总则规定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罚则进行处罚。从涉案人员承担刑罚的角度来看,这9项罪名项下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似乎没有太大的实质区别。 走私普通
张楠楠律师团队动态20221205期
Part.1 日前,张楠楠律师团队办理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涉案人员已获取保候审,与家人团聚。当事人及家属到律所当面表示感谢。 Part.2 张楠楠律师团队律师,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阅卷。
洗钱罪的辩护要点
摘要: 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 (十一) 》 对洗钱罪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导致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客观行为方式、刑罚等发生了变化。其中,较为重要的改变在于删 除了明知的表述,将自洗钱这一行为样态纳入到了洗钱罪的规制范围,加强了对洗钱类 犯罪的打击力度。立法对洗钱罪的修改带来了一系列的司法适用问题。 辩护要点 (一) 无罪辩护 1.辩护点:证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存在 洗钱罪的认定以上游犯罪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若上游犯罪行为人无罪,则其实施的 行为所得财物并非犯罪所得,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2.辩护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不明知 明知要件是洗钱罪司法认定的重点难点,也往往成为行为人出罪的突破口所在。由 于主观明知的取证和证实均较为困难,除行为人认罪的案件外,行为人和其辩护人
成功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嫌疑人获
日前,张楠楠律师团队办理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涉案人员已获取保候审,今晚与家人团聚。 2022年10月26日,曹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拘留。10月28日,当事人家属在焦急万分的情况下,请张楠楠律师团队为其辩护,作为该案的承办律师团队,按照团队办案标准流程,会见了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情况。团队慎重地就该案进行了讨论,认为该案认定嫌疑人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经过团队的快速反应、全力争取,团队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逮捕申请书,多次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我们的意见,认为曹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性,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对非公职人员行贿中“不正当
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都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条件。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对公职人员行贿和非公职人员行贿中的不正当利益并未做区分。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本身非法、获得利益的程序非法,或者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而获得竞争优势的,都属于不正当利益。 对公职人员行贿和对非公职人员行贿中关于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应有所不同 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都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条件,都要求受贿人基于职务或职务行为给予行贿人某种程度的好处。但是二罪名之间,存在以下不同:一是主体不同,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非公职人员。二是行贿人的目的不同,行贿罪中行贿人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个人生活利益等。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
帮助他人假冒注册商标应当如何定罪?
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与独立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十分容易混淆。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帮助的行为人应当如何定罪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帮助的行为人,应当区分情况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或者是独立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行为人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是为其提供不包含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标签标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的包装材料上印制有注册商标,或其提供的标签标识本身就是注册商标,应当认定为单独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
骗取银行资金及其下游犯罪的定性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虚假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担保等方式欺骗金融机构签订虚假合同,进而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应当根据骗取资金的性质,区分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骗取的资金系信贷资金的,不论发放贷款方式如何,均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的资金系金融机构因购买理财产品等支付的非信贷资金的,由于损失并非因发放信贷资金造成,故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对应的下游犯罪分别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游犯罪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但对具体来源缺乏明确认识时,应当根据犯罪所得实际对应的上游犯罪区分认定为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及购买理财产品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下游犯罪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但对具体来源缺乏明确认识时,应当如何
赌球者代他人投注,是否构成犯罪?
卡塔尔世界杯将于北京时间2022年11月21日正式开幕,受关注度将持续涨高。四年一度的世界杯既是全世界球迷的狂欢盛宴,也是博彩业日进斗金的生财之道。足球博彩作为体育博彩的重要内容,其交易规模极其可观,全世界影响力最广泛的世界杯更是足球博彩的重头戏。 我国境内将赌博行为视作洪水猛兽,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等涉赌行为。尽管如此,一些难以抵制刺激诱惑的参赌者,不惜冒违法犯罪风险,通过注册国(境)外赌博平台账号,在网上进行入金投注参与赌球活动,更有一些参赌者不满足于博运气,摇身一变成为境外赌博平台的代理,招揽、吸引境内人员参与赌球,坐收渔利。那么,是否参与境外赌博就一定构成赌博犯罪? 一、帮他人代购足彩怎么就变成了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