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人会疑惑,同样都是给他人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为何有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要知道,在犯罪金额相同的情况下,这两个罪名差异是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显量刑更重。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以提供帮助的人除了提供银行卡以外,是否还有其他如 取现、套现、转账等行为 来界定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何这两个看起来没有相关联的罪名会产生交集?这主要是因为这两个罪的定义和解释上都存在提供资金账户、支付结算的说法。具体体现在这两个罪名的定义或司法解释里,比如帮信罪就直接将提供支付结算定义为帮助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列举了如采取居间介绍买卖,提供资
名为保证金实为诈骗?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考察非法占有目的,需从行为、手段、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推定。对于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肢解、重复、超量分包工程,骗取保证金后隐匿行踪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 基本 案情】 2013年起,樊某先后挂靠海南中海北方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并以上述公司或个人名义,相继承接太和县财富广场工程项目、太和县先锋路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淮南市潘集区大庄安置工程项目。樊某在财富广场工程施工后期负债累累,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隐瞒农贸市场工程3-4号楼、潘集大庄工程未中标的事实,且虚构工程量,将建筑工程肢解、重复、
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的行为性质认定!
【基本案情】 2004年初,任某所在的中心变更办公地点,某银行业务部经理李某找到任某,想将中心作为其银行的客户。任某提出知道银行和客户之间的规矩,并提出按照规矩应返给他们单位万分之四比例的回扣,作为单位职工发放福利。任某和李某商量决定按照每个季度中心在银行存款的万分之四的比例将钱返给中心。中心在2004年2月在此银行开了基本户和零余额账户。李某给中心的回扣是银行按照业务员的业绩发给个人的奖励,李某拿到银行给自己的奖励后按照中心存款每季度的日均余额计算万分之四的比例,由李某一人或李某和其同事把好处费交给任某本人。从2004年第一季度到2005年第四季度,李某共给任某人民币85000元。 2004年至2005年间,任某利用其担任事业单位教育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80000余元。 【判决如下】 任某作为国家
婚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婚恋诈骗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以是否与被害人线下接触为标准,较之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接触式婚恋诈骗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产生物理空间的线下交际,而且建立起了一定程度的婚恋关系,其间的经济往来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较大的认定难度。作为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重要界限,也是婚恋诈骗案件审理的难点。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陈某通过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徐某信任后,谎称母亲病重需借钱救治,于2019年8月2日骗得被害人徐某钱款1万元。 2019年7月,陈某通过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马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马某信任后,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间,谎称母亲病重、购买车辆作为网约车等理由,骗得马某钱款共计158196元。后归还33388元。 【判
欺骗他人吸食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
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0年间,郭某某趁女友张某甲不知情,多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张某甲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其中,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张某甲酒中让其饮下,致其昏迷两天。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某养生馆工作人员张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为女性)到火锅店吃饭。郭某某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后张某乙将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张某乙出现头晕、呕吐、
新型毒品案件辩护及量
新型毒品的认定。毒品的分类有很多种,根据制作工艺可以分为传统毒品和合成毒品。传统毒品是指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或者对天然的毒品进行加工所获得的毒品,比如常见的鸦片、海洛因和可卡因等;合成毒品新型毒品一般是指通过化学合成的方式获得的毒品,比如甲基苯丙安和近些年滥用严重的甲卡西酮。 新精神活性物质能不能不作为毒品认定?这类案件的律师可能经常会面临这个问题,包括被告人及其家属也都有这样的期待。即不按照毒品定性,而是按照更低的犯罪进行定性,比如《武汉会议纪要》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定罪规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我们经过仔细分析,还是不能适用。 因为《武汉会议纪要》里的麻
贪污、受贿案坦白情节如何认定?
坦白的价值 刑法 第 六十七条 原有两款,分别规定了一般自首、特殊自首情节,可见,自首、以自首论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不同。2011年 刑法修正案(八) 在 刑法 第 六十七条 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情形就是通常述称的坦白。坦白从宽系始终贯穿于司法实践的刑事政策。考察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 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和《关于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
买卖劣质商品是否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宣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以来,宣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在物流市场上搜取他人发货时所留的收货人手机号,使用昵称为南通家纺厂家家纺批发等微信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家纺的图片、低于市场价的家纺信息引诱被害人订货。被害人全款支付货款后,宣某某通过少发货物、发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货物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之后以种种理由推脱或者将被害人拉黑。从2018年9月30日起,宣某某单独或伙同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及使用变声软件与被害人聊天等手段,累计诈骗多名被害人,犯罪数额为40310元。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口头协议,并通过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谋取差价,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在朋友圈发布虚假
未能扣押走私货物如何定罪量刑?
走私普通货物多次,走私既遂部分没有被当场查获、扣押涉案走私货物的,只要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予以证实,仍然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走私犯罪行为;由于走私既遂部分的涉案走私货物未能扣押,且被告人系雇佣人员,受他人雇请而参与走私的运输环节,不参与分赃,量刑时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郑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走私分子。双方联系见面后,郑某某同意担任长阜138船的负责人,负责按老板的电话旨意安排该船的装卸货及航行、船员管理及伙食开支管理、联系越南代理、打点越南通关等各项事宜,走私偷运货物到越南。 3月2日晚,郑某某按照对方的指示,伙同他人将长阜138船停靠在防城港港务局码头。当晚11至12点钟开始装货,第二天早上7、8点钟装货完毕。对方指令将船开离码头抛锚,等待东哥(另案处理)的电话。3月
律师会见当事人有哪些技巧?
在刑事案件中,处于羁押状态的当事人往往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委托律师,而对于律师来说,会见真正的当事人才是了解真实案情的第一步。 故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做好会见尤其是第一次会见工作,对和委托人、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初步形成辩护策略和思路,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良好的开端具有重要的意义。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目的有三: 一、确认委托关系,和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 二、通过会见初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预期走向进行预测和评估,形成初步辩护策略和思路; 三、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让当事人能够更好的自我保护。 这是因为辩护权属于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只是代为委托,委托关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同意。
用他人车辆抵押借款,拒不赎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董某在借用谷某的本田雅阁轿车的过程中不慎将车撞坏,送往汽修厂修理,修车费用需要1万元,董某无力支付。后经人介绍在王某处借款2万元,王某要求用车辆抵押,并要求有车辆行驶证。于是董某以办理车辆保险理赔为由将谷某车辆行驶证骗出,同车辆一起质押于王某处。王某质疑行驶证与董某姓名不符,董某以二手车未过户搪塞过去。借得的2万元,1万元用于修车,另1万元被其用于吸毒及挥霍。车辆修好后董某又向王某借款1万元,至此董某共向王某借款3万元(扣除利息实得2.7万元),分别用于支付修车费用和其个人挥霍。经价格鉴定本田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93000元,后谷某向董某索要车辆,董某谎称在外打工,拒不返还车辆,谷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律师评析】 董某在本案中实际上实行了两个行为。 第一个行为是
质证的技巧!
质证,指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从而确定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律师作为一方质证主体,如何才能通过有效的质证最大限度地促使法官准确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质证的技巧就很重要了。 质证意见重点突出。律师要么证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中的某一个或几个特征,证明证据是否具备这三个特征出现了疑问,从而使法官对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产生怀疑而不采信公诉人出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证据再客观真实的证据,如果没有关联性,和案件事实没有关系,对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没有影响,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证据的目的就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是否
如何准确认定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
通过线上联系的方式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以网霸凌等足以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的方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应当认定为利用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恶势力。 以网络监督为名,滥用公民监督权,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惩处。 【基本案情】 林某某等5人以选择性发布负面网络信息或者收费删除已发布的网络信息为手段,威胁、要挟他人,勒索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恶势力。 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林某某纠集在网络上认识的被告人刘某、张某、胡某、周某等无业人员,利用其在网络上的知名度,搜索、采集本地区负面新闻,在林某某等5名被告人经营的网络新闻法治内容阳光正义与法同行公民观点等微信账号、微信公众号及在区域有一定影响力的社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
本栏目曾经讨论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区别。一般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目的: 如果是将非法集资款项用于赢利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是意图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则为集资诈骗。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主观心态是很难取证的,仅有被告人的陈述显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正确判断其实施犯罪的真实意图。 【基本案情】 三星公司为1992年注册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1992年10月,三星公司为解决资金困难,由被告人李某擅自决定,指使其他多名被告人具体经办,分别通过该公司财务部、融资部,以高利率(月息1.5%-5%)为诱饵,以公司员工拉集资提成2作为奖励等办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到1998年5月案发时,该公司由4203人次和13个单位参与集资,金额达1.86亿元。三星公司用新吸
诈骗罪被告人诈骗故意应如何认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并且还是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主观故意属于心理状态范畴,仅被告人自己清楚,心理状态的抽象性决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主观犯意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这也是很多诈骗案件控辩双方的必争之地。 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基本案情】 马某某参加过民族资产解冻组织,后来伙同他人以解冻民族资产的名义成立某基金会,谎称基金会是国家精准扶贫项目,在国外有民族资产需要解冻,会员只要交纳少量的报单费,就可以得到上百万元的回报,诱骗群众参与,
虚假报账将款项据为己有,是挪用公款还是贪污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见,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适格主体。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其挪用公款后,又采取虚报账目的方式,将该款项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利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要领
刑事案件的二审改判的难度通常比较大,但是也不是一律不会改判,只要案件本身在事实认定、行为定性以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通过律师的努力是有可能得到纠正的。所以二审的辩护,对于律师专业水平和办案技能有更高的要求。要获得好的结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深入剖析一审判决,做到破旧立新。二审辩护的靶标是一审的判决,必须对一审判决做深入分析,挖掘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这是一个破的过程,让二审承办人感到不改不行。 找准辩护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对于一审判决的审查,总的指导思想是:做到由表及里,去伪存真。一方面要进行深入挖掘,对全部证据进行分析梳理,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重构基本事实。另一方面,对于存在的问题,要从规则到原则进行提升。同时要准确引用法律依据,做到有理有据。 保持良好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