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开始国家加大了对洗钱的打击力度,对于整个支付行业颁布了一系列新规,严防支付通道被滥用,首当其中的就是对以往洗钱方式的影响,之前用的商户渠道被封率极高。但随着电信诈骗越来越广泛,如何快速将诈骗款项洗白又是犯罪分子所急需的,于是一个新的支付方式悄然兴起,就是我们常听到的跑分模式。
整个跑分流程共有四个节点,分别是:被诈骗用户、诈骗团伙、跑分平台、参与跑分的用户。
跑分不但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严重影响用户账号的安全使用,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给用户带来押金被骗、信息泄露、为违法活动洗钱等重大风险。参与跑分涉及洗钱罪,其后果为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基本案情】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尤某违法所得9969.75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份,被告人尤某在网上认识了网名为“某人”的网友,该网友以赚钱为由邀请被告人尤某一起“跑分”。被告人尤某在明知道跑分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前往江西省萍乡市意图“跑分”,因其提供的银行卡有折痕,对方未使用。
今年3月15日,被告人尤某在“某人”的安排下,来到福建省宁德市,提供其本人的三张银行卡供上线过账“跑分”,获得9969.75元的好处。
另查明,被害人刁某、赵某、石某、陈某四人被电信网络诈骗了钱款,其中有22.9987万元流入了被告人尤某提供的银行卡中。
经统计,被告人尤某提供的银行卡共流入资金176万余元。今年3月22日,被告人尤某被抓获归案。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尤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评析】
跑分平台属于非法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其所组织的跑分行为本质上为非法的资金结算业务,且组织跑分所服务的对象,多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网络犯罪实施者,由此跑分平台组织他人跑分行为可能涉及以下犯罪:
(一)非法经营罪
跑分平台若要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一,需要具有“经营”行为,即需要跑分平台具备独立资金支付结算能力。跑分平台在组织跑分行为的过程中,除了为资金提供方以及跑分行为人搭建了资金支付渠道外,还通过收取跑分行为人的保证金,形成了资金池,并在后续“跑分”过程中,利用保证金形成的资金池,完成了其与资金提供方之间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若跑分平台仅是为资金提供方与跑分行为人搭建支付渠道,未截留资金形成资金池,未参与钱款的清算和结算,则不能认为认定为《支付解释》中规定的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需要进入市场流通。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要求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应当不仅扰乱了国家支付结算秩序,同时还会对市场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上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跑分平台的资金提供者多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网络犯罪的实施者,若跑分平台的搭建者或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明知他人(资金提供者)进行电信诈骗、开设赌场、传销等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对跑分平台控制人以共同犯罪论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中,针对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与传统犯罪帮助行为不同,往往会缺乏明确的主犯,譬如跑分平台可以为多个资金提供者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也可以为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多种犯罪实施者提供服务,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往往没有固定的帮助对象。
在此种情况下,要明确证实跑分平台控制者知晓上游犯罪分子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仍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难度大大增加。在无法证实跑分平台控制人与上游犯罪分子存在共谋的情况下,很难以上游犯罪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行为人明知的程度要远远小于共同犯罪中明知的程度,只要行为人知晓被帮助对象在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构成该罪。
(四)诈骗罪
部分行为人搭建虚假的跑分平台,以跑分赚取高额佣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注册会员缴纳保证金,在被害人缴纳保证金后,以平台维护、没有订单等各种理由推脱,侵吞被害人保证金,在此种情况下,跑分平台实际控制人则可能涉嫌诈骗罪。
总之,在分析跑分平台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深入了解其运作模式、经营方式、技术基础,才能做到准确认定,避免错将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或将此罪认定为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