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 (十一) 》对洗钱罪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导致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客观行为方式、刑罚等发生了变化。其中,较为重要的改变在于删 除了“明知”的表述,将自洗钱这一行为样态纳入到了洗钱罪的规制范围,加强了对洗钱类 犯罪的打击力度。立法对洗钱罪的修改带来了一系列的司法适用问题。
辩护要点
(一) 无罪辩护1.辩护点:证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存在
洗钱罪的认定以上游犯罪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若上游犯罪行为人无罪,则其实施的 行为所得财物并非犯罪所得,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2.辩护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不明知
“明知”要件是洗钱罪司法认定的重点难点,也往往成为行为人出罪的突破口所在。由 于主观明知的“取证”和“证实”均较为困难,除行为人认罪的案件外,行为人和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往往均辩解称其不清楚资金来源。
3. 辩护点:证明洗钱罪的对象不是上游犯罪的违法犯罪所得、来源不清
洗钱罪成立需查证的客观基础事实之一为:洗钱的对象,即下游行为人接收的资金, 是上游行为人实施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里主要查证两个事实:一是资金来 源于上游行为人,二是该资金系上游行为人实施七类上游犯罪所得。
涉案资金在各个账户中多次流转、取现,可能导致资金的连续性、同一性难以有充分证 据证实。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若账户中的资金流通时间发生中断,控方很难证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账户中的资金与上游犯罪人转出的资金属于同一笔资金,这便为辩护提供了突破 口。
4.辩护点:证明行为人没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如资金账户并不是行为人 提供的,而是被盗用。又如接收资金的行为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二) 轻罪辩护
1.辩护点:证明行为人系上游犯罪的从犯而非洗钱罪的主犯
如果作为上游犯罪的从犯认定后所处的刑罚轻于洗钱罪的主犯,则辩护人争取为委托人 往上游犯罪的从犯方向辩护则是重要的轻罪辩护方向之一。通常来说,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 在于要看委托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是否存在通谋,主观上对上游犯罪有无认识、客观上对上 游犯罪是否起到帮助作用。
2.辩护点:选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辩护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一百九十一条的 洗钱罪系法条竞合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两档法定刑:三年以下及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洗钱罪也是两档:五年以下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洗钱罪量刑要重于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罪的量刑。因此,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时。可以选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进行辩护。
(三) 罪轻辩护
1.辩护点:证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低
行为人明知其接收的资金可能来源于七类上游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则其主观上 系间接故意。相较于直接故意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在量刑上也应有所区分。
2.辩护点:证明行为人系从犯
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如果资金经多手流转,行为人处于资金流转 链条中的较尾端位置,在整个洗钱链条中起次要作用的,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3.辩护点:查证犯罪数额大小
犯罪数额应当仅限于上游犯罪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所得。
4.辩护点:是否具有退赃行为
行为人已经全部退赃,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为酌定的量刑情 节。
5.辩护点:应与上游犯罪保持定罪量刑上的平衡
对洗钱罪的量刑不应重于对其上游犯罪的量刑,否则将导致刑罚的轻重倒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