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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由此可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是可以取保候审的,前提是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同时办理相关的取保手续。
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条件事实上非常严苛,除怀孕、严重疾病、羁押期限届满这三个硬性条件外,办案机关对于其他可保可不保的案件一般持否定态度,主要是为了预防将犯罪嫌疑人放出来以后可能会造成的毁灭证据或者串供风险。而醉酒驾驶较为特殊,除了属于刑事案件中案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外,取保候审率也在各类罪名中遥遥领先。
以2020年的广东省危险驾驶案的判决为例,到今天为止在α数据库中公布的案例数为4765个,以取保候审为关键字搜索以上案例,符合条件数为4305个。危险驾驶的取保候审率高达90%左右,这与危险驾驶犯罪的危险犯而非实害犯的性质息息相关,也就是说,虽然驾驶人员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构罪的标准,但由于未造成实际而严重的损害,情节轻微的案例占多数,取保候审的概率也就显著上升。
其实,在多年之前危险驾驶刚入刑时,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其下发的通知中则指出,对醉驾要避免不加区别地一律入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是具有较恶劣情节、较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八)》在充分认识抽象危险犯以及设立危险驾驶犯罪的正当性基础之后,深刻反思我国交通刑法尚未通过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充分保护,最终对醉酒驾驶犯罪的刑法设置进行了制度选择。
刑法第133条危险驾驶罪明确宣示,行为人在酒精的作用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道路交通安全制造了普遍的风险,至于行为人在个案中是否形成具体危险以及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等在所不问。即使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只要酒精测量检测出了行为人的酒精含量超标,即被认定为醉酒驾驶行为具有可罚性。立法者在对作为危险驾驶罪之一的醉酒驾驶犯罪设置罪状过程中,没有在刑法条文结构内附加一个足以导致危险的客观要件,明确为醉酒驾驶犯罪确立了抽象危险犯的基础定位。由于单纯从醉酒驾驶行为本身就足以认定其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具有典型的危险性或者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立法者认为没有必要附加更为明确的具体危险情况以及其他一切补充证明其危害社会利益的情节作为判断依据。
在这种情形下,危险驾驶罪具有了相对的普遍性,而在构罪和情节轻微的矛盾中,造成了取保候审率较高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