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的国家。刑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等行为进行了规制。其中,非法制造枪支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重罪,应予严惩。但同时,随着社会科技的高速发展,实践中出现一些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加以明确的新问题。行为人通过网络分别从不同卖家购买不同的零部件后组装成枪支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即属其中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组装行为是否属于“制造”,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在公检法之间以及各司法执法机关内部,均存在较大争议。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底至2021年1月初,孙某在四平老家通过淘宝网站不同店家先后购买快排气筒、瞄准镜、胶带、钢管、等物,自行组装成枪状物一支。后孙某明知邻居赵某欲自行组装枪支,又以相同购买方式代赵某购买上述物品,并帮助邻居组装枪状物。经相关机关鉴定,两支涉案枪支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6.26 J/cm2和33.90 J/cm2。2021年8月,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查获。
通过网络分别从不同卖家购买不同的零部件后组装成枪支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没有经过明显物理加工改变零件特征用途的一般拼装或者组装行为,宜认定为非法持有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通过网络向不同店家先后购买零部件,自行组装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一种制造枪支的行为。由上可知,两种分歧意见主要在于,将通过不同渠道购买的非制式、非成套的零部件组装成枪支的行为是否属于“制造”。
裁判观点:首先,行为人购买的物品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其购买行为不能单独评价。本案中,行为人所组装的枪支并非制式枪支,零件没有通用标准,行为人通过淘宝网不同店家先后购买快排气筒、钢管、瞄准镜、胶带等物品,这些物品属于具有不同使用功能的一般生活物品,无法认定为枪支散件。如果单独评价行为人购买上述物品的行为,很难认定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买卖枪支罪。可见,本案的关键事实是行为人的组装行为。
其次,行为人的购买及组装行为并非无智力输出的简单操作。本案中,行为人需要搜索“快排”结构图,需要经过琢磨搜索多家店铺购买排气筒、钢管、瞄准镜、胶带等物品,需要对照结构图进行组装。可见,该行为过程需要对枪支结构进行特别学习并针对性的选购物品,再根据相关结构图进行组装制造。这显然已经超出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是一种体现智力成果的制造行为。
再次,行为人组装的枪支产生社会危害性,对其组装行为应给予刑法上的评价。如前所述,行为人购买的排气筒、钢管、瞄准镜、胶带等物品本身没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购买行为本身也没有社会危害性。然而,行为人通过组装行为将通下水道的工具、一般的钢管等生产生活通用器具变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从根本上改变了上述物品的使用功能和物理属性,将其最终变成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可见,行为人组装后的枪支具有了社会危害性,产生这个危险中心的关键节点是组装行为,该组装行为显然属于制造枪支行为。因而,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制造枪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底至2021年1月初,孙某在四平老家通过淘宝网站不同店家先后购买快排气筒、瞄准镜、胶带、钢管、等物,自行组装成枪状物一支。后孙某明知邻居赵某欲自行组装枪支,又以相同购买方式代赵某购买上述物品,并帮助邻居组装枪状物。经相关机关鉴定,两支涉案枪支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6.26 J/cm2和33.90 J/cm2。2021年8月,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查获。
通过网络分别从不同卖家购买不同的零部件后组装成枪支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没有经过明显物理加工改变零件特征用途的一般拼装或者组装行为,宜认定为非法持有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通过网络向不同店家先后购买零部件,自行组装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一种制造枪支的行为。由上可知,两种分歧意见主要在于,将通过不同渠道购买的非制式、非成套的零部件组装成枪支的行为是否属于“制造”。
裁判观点:首先,行为人购买的物品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其购买行为不能单独评价。本案中,行为人所组装的枪支并非制式枪支,零件没有通用标准,行为人通过淘宝网不同店家先后购买快排气筒、钢管、瞄准镜、胶带等物品,这些物品属于具有不同使用功能的一般生活物品,无法认定为枪支散件。如果单独评价行为人购买上述物品的行为,很难认定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买卖枪支罪。可见,本案的关键事实是行为人的组装行为。
其次,行为人的购买及组装行为并非无智力输出的简单操作。本案中,行为人需要搜索“快排”结构图,需要经过琢磨搜索多家店铺购买排气筒、钢管、瞄准镜、胶带等物品,需要对照结构图进行组装。可见,该行为过程需要对枪支结构进行特别学习并针对性的选购物品,再根据相关结构图进行组装制造。这显然已经超出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是一种体现智力成果的制造行为。
再次,行为人组装的枪支产生社会危害性,对其组装行为应给予刑法上的评价。如前所述,行为人购买的排气筒、钢管、瞄准镜、胶带等物品本身没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购买行为本身也没有社会危害性。然而,行为人通过组装行为将通下水道的工具、一般的钢管等生产生活通用器具变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从根本上改变了上述物品的使用功能和物理属性,将其最终变成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可见,行为人组装后的枪支具有了社会危害性,产生这个危险中心的关键节点是组装行为,该组装行为显然属于制造枪支行为。因而,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制造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