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枪支来源不明,且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9日19时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民警在胡家园北海米业有限公司走访时,发现在该公司厂院二楼一房间内居住的被告人田××有吸毒嫌疑,后民警依法对田××的住处进行检查,发现在其房间衣柜内有一黑色长方形提包,内有两把枪形物。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两支枪形物均为能正常发射以火药为动力枪弹的枪支。
法院判决
被告人田××否认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综合本案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枪支系田××拥有,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证明田××明知是枪支而实施了携带、保管等非法持有的行为,且不能排除田××在监控室居住期间,其他人员未经田××许可进入监控室的可能性,涉案枪支的来源不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