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大数据查询,笔者从“元典智库”搜索到155362份涉妨害公务罪案例,其中不起诉决定书6298份,占比4.05%。该数据可能不够精准,但基本能反映出,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想要争取不起诉,难度不小。
为了加深这方面的研究,笔者研阅了其中100份不起诉决定书,对其中较为典型的10个案例的审查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出10个无罪辩点,供大家交流分享。
一、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犯罪构成不起诉。
(一)在妨害公务行为中没有暴力和威胁的行为。
1.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和检刑检刑不诉(2017)1号
审查观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虽有妨害公务的行为,其妨害公务行为仅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其在妨害公务行为中没有暴力和威胁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其在后来的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系二人之间发生冲突过程中的暴力行为,并非系被害人在执行公务行为中,其这一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不应评价为妨害公务中的暴力行为,故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工作人员不具有执行主体资格。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兵哈垦检诉刑不诉(2019)7号
审查查明:本案中王某某和罗某某不是事业编制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王某某和罗某某实施的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因此,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审查观点:海原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前,既未制作书面的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给田某某,也未进行公告告知田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违反了保护执行职务时对方的权益所必要而且重要的程序要件,故海原县城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公务活动程序违法。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海原县城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活动中虽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但因本案执法人员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程序违法,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从而阻却了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四)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是针对公务行为实施妨害。
4.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12号
审查观点:现有证据中,在区别徐某甲是针对公务行为而暴力抗法,还是在公务行为执行完毕后对特定对象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县公安局指控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
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渝北检刑不诉(2018)64号
审查观点:本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辩解称其撞到李某某前采取了制动措施,依据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不能认定案发时罗某某是否减速,且罗某某撞到李某某时的车速无法鉴定,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罗某某主观上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六)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故意阻挠。
6.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黎检刑刑不诉(2020)5号
审查观点: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未能获取栗建国明知是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而故意阻挠的证据,栗建国是受栗燕波误导才驾车追赶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车辆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实施妨害公务的故意,栗建国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七)处于醉酒状态,使用暴力反抗执法人员,但未造成他人受伤的后果。
7.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222号
审查观点: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苏某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抗拒执法的主观恶性小,且其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被执法人员推进醒酒室时挣扎反抗,未造成他人受伤的损害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案发后,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8.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审查观点: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九)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9.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检公诉刑不诉(2016)64号
审查观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付清所有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十)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好。
10.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15号
审查观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白十超限站的经济损失,向被妨害执法人员赔礼道歉,得到他们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以上十个方面的无罪辩点,说明尽管该类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想争取不起诉有难度,但也有不少辩护空间可供挖掘。
因为时间、精力有限,笔者无法穷尽对6298份不起诉决定书审查观点归纳,仅根据对妨害公务罪犯罪构成的认知,结合办案经验进行精选归纳,抛砖引玉,期待和大家继续交流、探讨。
附:关于妨害公务罪现行有效的规范目录
1. 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1994年)
2.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
3. 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年)
4.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5.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6. 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7.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
8.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
9.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0年)
10.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