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套路拍”?
听过“套路贷”、“套路嫖”,你听过“套路拍”吗?顾名思义,“套路拍”就是以交流、拍卖藏品噱头,通过成立拍卖公司、展览服务公司,引诱受害人缴纳高额服务费、鉴定费、证书费、备案费、拍卖费等各种费用,或者将藏品直接出售骗取钱财的行为。
二、“套路拍”案件类型分布
笔者通过Alpha检索“诈骗罪”、“拍卖公司”,筛选出2016年~2020年有关拍卖公司诈骗的案件共有192件,其中,刑事类判决的149件,占公开文书的绝大多数。
在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者采用的诈骗方式种类丰富,出现频率最多的手段为冒充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以回收、交流、拍卖藏品收取服务费、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的名义实施诈骗。
三、“套路拍”诈骗案件的特点
1、涉案金额高
在全部的“套路拍”诈骗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涉案金额较大,犯罪数额达到100万以上占到42%。一方面是因为这类诈骗案件受害者众多,收取费用的名目各式各样,受害者动不动就是上万的经济支出;另一方面,受害者往往是相信公司,认为公司“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但殊不知公司一旦跑路,报案、立案、追讨被骗财物的难度更大。
2、地域分布较为集中
从地域分布来看,此类诈骗罪案件主要集中在河南省、浙江省、江苏省,分别占比12.50%、9.90%、8.85%。其中河南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4件。笔者认为,这样的数据也不出奇,原因在于这些省份由长江、黄河流经,有着浓厚的历史底蕴,出土的考古文物自然比较多,比较符合人们喜欢收藏、拍卖藏品的心理。
3、诈骗者要求受害人连续转账
在“套路拍”诈骗案件中,诈骗者一般采用团伙作案,有分工、有组织地进行诈骗活动。诈骗者利用受害人急于拍卖藏品获取高额回报的心理,在第一次转账后,诈骗团伙又以“鉴定费”、“保证金”等名义要求当事人继续转账,以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
4、追赃挽损难度大
“套路拍”案件中,诈骗者向受害人收取的钱款多被挥霍、转移,判令退赔的几率低。
从判处的主刑可以看出,“套路拍”案件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145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6件,包含无期徒刑的案件有6件,免刑的有2件(详见下文)。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43件,缓刑率为22%。
四、“套路拍”骗局类型
骗局一:连环套
冒充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受害者称受害者藏品非常值钱,代为拍卖收手续费,忽悠办卡,缴纳各种费用。
骗局二:承诺高价回购
收藏公司邀约或派发小礼物吸引受害人到访,高价推销收藏品,许诺到期回收,受害人购买后公司跑路。
拍卖公司出现,抓住受害人被骗后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以帮忙拍卖藏品为由要求缴纳各种费用,受害人再次受骗。
骗局三:假鉴定、假拍卖
以免费鉴定为幌子,向受害者谎称藏品极具收藏价值,要求缴纳手续费后拍卖。
骗局四:我是接盘侠
将不值钱的收藏币包装,代理商和交易所联合忽悠拉高价格,找到接盘的受害者购买后价格狂跌。
五、“套路拍”为何构成犯罪
“套路拍”涉嫌的罪名为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套路拍”案件中,拍卖公司多数没有鉴宝资质,所谓的拍卖活动都是虚构的,业务员冒充“专家”、“鉴定师”、“估价师”等诱导客户对藏品进行拍卖展览,之后以签订合同的名义收取“服务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六、“套路拍”案件的免刑量刑情节及相关判例
“套路拍”案件免刑考虑的主要量刑情节有:被告人积极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系从犯;自首;坦白等。
判例一:
(2019)浙0303刑初278号
量刑情节:犯罪数额较大,从犯,自首,坦白
裁判结果:对王伟、张瑾、曲毯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珂、邢旭芝、刘洋、罗献丽、张亚萍、许世兴、朱霞、王伟、张瑾、曲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分别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部分涉案犯罪数额有误,予以纠正。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本案中的各被告人除刘珂外,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被告人罗献丽、许世兴、朱霞、张瑾、曲毯均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洋、邢旭芝、张亚萍、王伟均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判例二:
(2016)冀0623刑初51号
量刑情节:犯罪数额较大;自首;退赔取得谅解,认罪悔罪
裁判结果:对张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案发后积极退还被害人周某某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悔罪,可对被告人张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听过“套路贷”、“套路嫖”,你听过“套路拍”吗?顾名思义,“套路拍”就是以交流、拍卖藏品噱头,通过成立拍卖公司、展览服务公司,引诱受害人缴纳高额服务费、鉴定费、证书费、备案费、拍卖费等各种费用,或者将藏品直接出售骗取钱财的行为。
二、“套路拍”案件类型分布
笔者通过Alpha检索“诈骗罪”、“拍卖公司”,筛选出2016年~2020年有关拍卖公司诈骗的案件共有192件,其中,刑事类判决的149件,占公开文书的绝大多数。
在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者采用的诈骗方式种类丰富,出现频率最多的手段为冒充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以回收、交流、拍卖藏品收取服务费、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的名义实施诈骗。
三、“套路拍”诈骗案件的特点
1、涉案金额高
在全部的“套路拍”诈骗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涉案金额较大,犯罪数额达到100万以上占到42%。一方面是因为这类诈骗案件受害者众多,收取费用的名目各式各样,受害者动不动就是上万的经济支出;另一方面,受害者往往是相信公司,认为公司“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但殊不知公司一旦跑路,报案、立案、追讨被骗财物的难度更大。
2、地域分布较为集中
从地域分布来看,此类诈骗罪案件主要集中在河南省、浙江省、江苏省,分别占比12.50%、9.90%、8.85%。其中河南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4件。笔者认为,这样的数据也不出奇,原因在于这些省份由长江、黄河流经,有着浓厚的历史底蕴,出土的考古文物自然比较多,比较符合人们喜欢收藏、拍卖藏品的心理。
3、诈骗者要求受害人连续转账
在“套路拍”诈骗案件中,诈骗者一般采用团伙作案,有分工、有组织地进行诈骗活动。诈骗者利用受害人急于拍卖藏品获取高额回报的心理,在第一次转账后,诈骗团伙又以“鉴定费”、“保证金”等名义要求当事人继续转账,以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
4、追赃挽损难度大
“套路拍”案件中,诈骗者向受害人收取的钱款多被挥霍、转移,判令退赔的几率低。
从判处的主刑可以看出,“套路拍”案件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145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6件,包含无期徒刑的案件有6件,免刑的有2件(详见下文)。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43件,缓刑率为22%。
四、“套路拍”骗局类型
骗局一:连环套
冒充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受害者称受害者藏品非常值钱,代为拍卖收手续费,忽悠办卡,缴纳各种费用。
骗局二:承诺高价回购
收藏公司邀约或派发小礼物吸引受害人到访,高价推销收藏品,许诺到期回收,受害人购买后公司跑路。
拍卖公司出现,抓住受害人被骗后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以帮忙拍卖藏品为由要求缴纳各种费用,受害人再次受骗。
骗局三:假鉴定、假拍卖
以免费鉴定为幌子,向受害者谎称藏品极具收藏价值,要求缴纳手续费后拍卖。
骗局四:我是接盘侠
将不值钱的收藏币包装,代理商和交易所联合忽悠拉高价格,找到接盘的受害者购买后价格狂跌。
五、“套路拍”为何构成犯罪
“套路拍”涉嫌的罪名为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套路拍”案件中,拍卖公司多数没有鉴宝资质,所谓的拍卖活动都是虚构的,业务员冒充“专家”、“鉴定师”、“估价师”等诱导客户对藏品进行拍卖展览,之后以签订合同的名义收取“服务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六、“套路拍”案件的免刑量刑情节及相关判例
“套路拍”案件免刑考虑的主要量刑情节有:被告人积极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系从犯;自首;坦白等。
判例一:
(2019)浙0303刑初278号
量刑情节:犯罪数额较大,从犯,自首,坦白
裁判结果:对王伟、张瑾、曲毯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珂、邢旭芝、刘洋、罗献丽、张亚萍、许世兴、朱霞、王伟、张瑾、曲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分别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部分涉案犯罪数额有误,予以纠正。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本案中的各被告人除刘珂外,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被告人罗献丽、许世兴、朱霞、张瑾、曲毯均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洋、邢旭芝、张亚萍、王伟均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判例二:
(2016)冀0623刑初51号
量刑情节:犯罪数额较大;自首;退赔取得谅解,认罪悔罪
裁判结果:对张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案发后积极退还被害人周某某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悔罪,可对被告人张某甲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