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1.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但应当记录在案,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印。
2.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制度对于实现保障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更强化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此外,规定也强化了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明确了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和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证据的权利,有助于解决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困扰辩护方的取证难问题,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地生根创造必要条件。
司法是实施法律、定纷止争的庄严国家职能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本身应当具有崇尚法律、不染尘埃的纯洁性。倘若法院的审判采用非法证据,也就成为非法行为的容忍者、包庇者。君子不重则不威,司法不洁更不威。施行或容忍刑讯取证行为而丧失纯洁性的司法,不可能取信于民,更不可能具有权威性。当然,司法纯洁性也不宜过于理想化,对于违法程度较轻的瑕疵证据不一定完全加以排除,以求用多元价值满足广大民众对司法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