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案中张某只是一个操盘手,系从犯,其投资人亦存在重大过错。
在刑事侦查卷卷三P21-P27《讯问笔录》中步某明确表示:S和Z一起在公司的平台上面代理账号,并在自己的代理账号下面开了多个交易账号。张某刚开始是一级代理,但操作了一段时间后,她从S和Z的交易中得到的返佣都全部直接返还给S和Z,也就是让S和Z升级成一级代理,而后来她(张某〕没有从中赚返佣差额。
2. 张某只是操盘手,实际上只是S和Z的雇佣劳动力。
在刑事侦查卷卷三P80-P87《讯问笔录》中游某也明确表示:USG平台和其本人不给张某任何提成。而S一共在USG联准国际客服服务中心办理了20多个代理账户,可以拿到点差的百分之五十,同时他可以得到每笔 30 美元的外佣。
两份来自第三方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张某自身并无实际经营该交易平台,也没有积极发展下线成员。真正在外汇平台上做代理并发展下线账号的其实是S、Z等人。外汇平台没有对张某有利润分享和额外奖励,张某并未因此获利,其获利来源除了与Z协议利润三七分、每赚钱的一手交易Z给张某十五美金作为回报以外,无其他利益来源。相反,S、Z等人则因代理行为在平台赚有返佣差额。孰是孰非,自不待言。
3.张某被委托炒外汇,其所得仅有与S和Z等人的约定所得酬劳,属从犯。
二、 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极低。
张某只认识S和Z,作为其二人的员工来代为操盘炒外汇。而对于J、W、L、X四人,张某仅仅知道是张某提供账号的用户名。从诉讼证据卷中可看出,S和Z只是将账户和密码发给张某让其操盘,而真正的决策权在他们自己手中,账户的账号密码均由S和Z自己保存,账户的开户、入金、出金也均在S和Z的全权掌控下完成,其买卖自由。张某只是被委托,而非完全操纵被害人款项,其资金流失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在于被害人自己失察、决策失误。本案中所有投资人均是抱着投机赚钱的心理而去,其自身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而不能一味单方面非难操盘手张某。
三、 被告人张某工作长达一年多,工资及奖励收入才共计30万左右,收益少,与其付出劳动相匹配。且其本身认罪认罚,也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积极主动如实交代案情,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构成坦白,应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判决,以让其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