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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被立案侦查后,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而未被批准逮捕,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许久,侦查机关也迟迟未予通报消息,当事人因在羁押之外之久,自然而然认为案件已终结,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保释制度,也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只要处于取保候审一天,就意味着案件并未终结,当事人应随时准备听从侦查机关的传唤,保证随叫随到。而一旦经传唤未到案,有可能面对“脱保”的后果——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又“脱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其已失去自动投案的条件,即便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对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什么时候能解除取保候审
实践中,多数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办案机关却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因为即便不解除也不算超期羁押(羁押强制措施只包括拘留和逮捕),故不涉及国家赔偿,另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及时解除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在生活中受到一系列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1.被取保人的活动自由受到限制;2.取保方式为保证金的,保证金无法退回;3.当事人是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将受影响。
在取保期限届满,办案机关却迟迟不予主动解除的情况下,就需要当事人方申请解除,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的要求解除权)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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