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在证券公司开设的主账户,然后利用分仓软件将主账户拆分为若干个子账户,是时下股票场外配资的经典模式。
当有用资需求的炒股客户,需要配资炒股时,配资公司就会与客户签订配资协议,客户只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获得配资公司出借的高出基础保证金几倍的配资资金,以及配资公司提供的主账户分仓后的子账户账号和密码。
上述股票场外配资模式,在《证券法》上属于证券市场内的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就是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无论是股票场外配资还是证券市场内的融资融券,通俗的讲就是“借钱炒股”。
而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平、翁某芳、陈某吴等三人以杭州某公司名义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其中吴某平全面负责,翁某芳、陈某吴负责联系金主和客户,朱某松、林某参与具体业务。该公司采取系统分仓模式,由吴某平引入某软件进行风控,即客户(资金需求方)向公司缴纳保证金,金主(资金供应方)按照1∶4至1∶8不等的杠杆比例,将相应配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内,朱某松、林某则给客户分配分仓系统账户及密码,并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客户通过专用客户端使用该系统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委托发至分仓系统后,分仓系统再通过一个或多个真实的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下单入场交易。
客户正常交易待配资行为结束后,杭州某公司将保证金、盈利等资金返还客户,从中赚取利息差。
【裁判结果】
吴某平等人的行为不是民间高利借贷,是兼具证券经纪业务特征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公司无经营资质而从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且是对接真实盘的配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各被并处5倍至1倍罚金。
这些场外配资以几倍到十几倍不等资金杠杆率,进入股票市场,开展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
因此,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场外配资的主体,刑法上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