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管理是指企业建立的一种长效组织机制,追求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为股东创造价值,通过与资本市场保持准确、及时的信息交互传导,使各关联方之间的关系保持相对平衡状态。市值管理与价值管理的最终目的都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持续创造财富。
市值管理不是股价管理,更不是股价操纵。如果只看眼前、舍本逐末、忽略主业,滥用信息、持股、资金等优势进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炮制虚假市值并借机获利,属于“伪市值管理”,应当被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严打。
“伪市值管理”的常见操作方法为控制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配合操纵股价。绝大部分“伪市值管理”案例中均涉及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问题,其行为本质是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隐瞒了的另一套“信息”,人为制造“信息差”,构成非法获利的根本源头。
在操作中一般由上市公司提供启动资金,“市值管理”团队用这笔资金去做杠杆配资拉升股价,上市公司同时释放利好,吸引市场眼光,然后开始慢慢出货。在这个过程中,资金成本是年化10%甚至更高,中介则能拿到配资金额年化1%左右的中介费。
实践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为了实现增发或减持的目的,往往存在拉升股价的冲动。而真伪市值管理的外在表现极为相似、不易辨识,如策划、实施虚假并购重组事项的操纵与正常的并购重组资本运作未成功极易混淆,这就为相关主体利用“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股价之实留出了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进行了扩充,增加了对“虚假申报”、“蛊惑交易”、“抢帽子”行为的刑法规制。吸收了2019年两院发布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部分条款。(2019年司法解释中还有“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市场操纵”)一方面基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需要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一步有力打击,即从刑法层面上不断完善其规制。另一方面,也深化了我们对刑法182条以及2019年《操纵市场司法解释》中操纵市场的兜底条款的理解,以及对其将来的发展适用,做进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