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既包括企业犯罪案件,也应包括企业经营者等个人犯罪案件。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轻微案件,但不排除作为部分重刑案件量刑的考量因素。同时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涉罪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税收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走私犯罪等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至同年4月,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先后注册成立了江苏*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以该两家公司名义向劳务人员发放劳务费。2019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印某甲在召开**建设公司管理会议时,有管理人员多次向其反映,因公司的项目承包方未提供足够的劳务人员个人信息,导致**建设公司在发放劳务费后需要支出较多税款。被不起诉人印某甲在公司会议上决定,由其来解决劳务人员个人信息不足问题。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印某甲与**大学学生工作处职工陈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索要该校学生个人信息;后陈某某违反规定,从学校学生管理系统下载九千余名在校学生个人信息发送给被不起诉人印某甲。当日,被不起诉人印某甲将该信息名单转发给其公司财务人员,后由其公司财务人员陆续使用其中部分学生信息,冒充江苏*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020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印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建设公司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删除了被冒用个人信息的纳税申报记录,并已补缴了相关税款;同时依法依规开展企业合规工作。
处理结果:
被不起诉人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印某甲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