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企业合规语境下,企业合规面临的现实挑战是,即使企业有合规的意愿,也普遍面临着合规动力不足即“合规吃亏”的问题。企业,作为制度化设置的盈利机器,成本与收益永远是其关注的核心。实质性合规不仅意味着需要更大的成本投入,而且更需要改变“只有精于成本控制的财务而无专注守法监管的法务”的传统治理缺陷。这决定了,如果没有一套看得见、摸得着的“让有效合规者获利、让无效合规者付出代价”的强大激励机制,装点门面的合规现象便无法避免。“合规制度满墙挂,合规风险照样发”,就是世界各国企业合规的真实写照,也是企业犯罪频发的惨重教训。关键原因何在?就在于合规成本高、违规成本低的现实,导致企业普遍缺乏实质性合规的内生动力。先前的不合规,虽然也会引发针对企业的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但相对于企业追逐利润的天性,这些法律责任大体上都属于“花钱摆平”的范围,或属于计划之内的一种成本付出,又怎能期待企业在巨大的商机和利益面前保持“法规忠诚”?!由此,合规—违规—再合规—再违规,如此循环往复,一路伴随着不少企业的发展。如何借助刑事制度所具有的“花钱不能了事”的力量,将合规与企业存续及其高管自身的安全直接联系起来,使得“法规忠诚”贯穿于企业经营理念、发展战略与业务环节,切实解决企业重短期盈利、轻法规遵守的结构性矛盾,并促使企业形成“生产经营与风险防控”两手抓的良性治理结构,兼收“预防企业犯罪与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双重功效,就成为21世纪各国刑事政策层面必须予以回答的重大问题。而在这方面,当今国际社会唯一能达成高度共识的理性选择,就是将传统企业合规刑事化。正是在这样的政策意蕴下,刑法连同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到了必须承担起自己“促进法之普遍遵守”责任的时候了。
另一方面,传统企业合规虽然包含了企业自主性的“法规忠诚”要素,实践操作中一些企业制订和实施的合规计划表面上看也十分完备、细致甚至很是精妙,但相对于终极性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而言,都只能是“花拳绣腿”,都免不了成为吓唬人的“稻草人”。因为传统企业合规原本就只是定位于防控企业运营中的相关民商事违法风险,压根就不是针对“消除、抑制内生性犯罪诱因”设计和开发的,自然不具备有效预防犯罪、避免刑事风险侵袭的功能。
事实上,就企业刑事风险的结构特征而言,它并非某种单一的法律风险,而是企业在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中违反刑法前置性规范(如反垄断法、证券法、环保法、安全生产法等)之行为累积或叠加的逻辑结果。或者说,企业刑事风险的隐患或前因,就存在于企业违反与其运营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规范之中。考察企业犯罪现实不难发现,几乎在每起企业犯罪案件的背后,都存在着经营活动持续性或反复性违规的事实。这决定了,具备预防企业犯罪功能的合规计划或有助于企业避免刑事责任风险的合规计划,只能是立足于消除企业内生性的作为合规制度、合规机制“空转”根源的合规文化缺陷(集中表现为群体性的守法意识淡漠或企业商业价值压倒了守法价值)的体系性合规。同时,在实践操作层面,如果不破除长期以来形成的违规、违法、犯罪三者之间“泾渭分明”的思维定式;不注意把握违规、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变化逻辑;不强化刑事风险就存在于日常性或习惯性经营不合规之中的危机意识;不着力从前置性的违规、违法风险识别做起,构建“法规忠诚”内控机制,无论国家层面的合规计划促进企业普遍遵守还是企业层面的有效避免刑事风险的目标均难以达成。
正因如此,刑事合规产生的历史逻辑决定了,刑事合规不是传统企业合规的翻版,更不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分支,而是传统企业合规的高级发展形态。在刑事合规中,既吸纳了传统企业合规中“守法自我监管”这一宝贵要素,但又赋予了其更深刻的政策目的。传统企业合规可以为刑事合规提供必要基础和条件,但远达不到刑事合规的内在要求。这是把握从企业合规到刑事合规嬗变的前提性认识。
摘自张远煌《企业合规全球考察》
另一方面,传统企业合规虽然包含了企业自主性的“法规忠诚”要素,实践操作中一些企业制订和实施的合规计划表面上看也十分完备、细致甚至很是精妙,但相对于终极性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而言,都只能是“花拳绣腿”,都免不了成为吓唬人的“稻草人”。因为传统企业合规原本就只是定位于防控企业运营中的相关民商事违法风险,压根就不是针对“消除、抑制内生性犯罪诱因”设计和开发的,自然不具备有效预防犯罪、避免刑事风险侵袭的功能。
事实上,就企业刑事风险的结构特征而言,它并非某种单一的法律风险,而是企业在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中违反刑法前置性规范(如反垄断法、证券法、环保法、安全生产法等)之行为累积或叠加的逻辑结果。或者说,企业刑事风险的隐患或前因,就存在于企业违反与其运营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规范之中。考察企业犯罪现实不难发现,几乎在每起企业犯罪案件的背后,都存在着经营活动持续性或反复性违规的事实。这决定了,具备预防企业犯罪功能的合规计划或有助于企业避免刑事责任风险的合规计划,只能是立足于消除企业内生性的作为合规制度、合规机制“空转”根源的合规文化缺陷(集中表现为群体性的守法意识淡漠或企业商业价值压倒了守法价值)的体系性合规。同时,在实践操作层面,如果不破除长期以来形成的违规、违法、犯罪三者之间“泾渭分明”的思维定式;不注意把握违规、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变化逻辑;不强化刑事风险就存在于日常性或习惯性经营不合规之中的危机意识;不着力从前置性的违规、违法风险识别做起,构建“法规忠诚”内控机制,无论国家层面的合规计划促进企业普遍遵守还是企业层面的有效避免刑事风险的目标均难以达成。
正因如此,刑事合规产生的历史逻辑决定了,刑事合规不是传统企业合规的翻版,更不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分支,而是传统企业合规的高级发展形态。在刑事合规中,既吸纳了传统企业合规中“守法自我监管”这一宝贵要素,但又赋予了其更深刻的政策目的。传统企业合规可以为刑事合规提供必要基础和条件,但远达不到刑事合规的内在要求。这是把握从企业合规到刑事合规嬗变的前提性认识。
摘自张远煌《企业合规全球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