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经营”,是指流通领域和第三产业中的经营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例如切断水源、颠倒生产程序、砸坏机器设备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
3.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里所说的“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打击竞争对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意图通过破坏设备而达到其怠工、停工不劳动的目的。
对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首要分子;手段特别恶劣,引起生产停顿,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直接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等。
二、定罪标准
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即《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三、辩护要点
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是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指处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当心理追求,若行为人只是持放任心态使损害继续产生,是间接故意,与本罪主观方面不相符,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采取其他方法阻碍现场施工,其“其他方法”的危害程度需与刑法第276条列举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要素相当,否则不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不起诉案例探析
依法审查查明: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马某某、周某丁、周某戊与被害人周某己、李某甲夫妇均是靖西市**镇**村**屯村民,2020年2月24日中午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马某某、周某丁、周某戊因屯级排坡山的土地纠纷,伙同其他村民到靖西市渠洋镇同源村弄伏屯的排坡山上,手持木棍、割草刀等将被害人周某己、李某甲夫妇种植的药材山豆根砍掉或拔掉。经靖西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周某己被毁坏的药材山豆根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62701元。案发后,周某丙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62701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周某己、李某甲的陈述;3.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马某某、周某丁、周某戊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周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