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房屋并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牟利,构成犯罪,案例探析如下:
2012年左右,聂某(在逃)从李某1处转租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西科技管理学院南侧西侧土地,后开工建设,2017年完工。2016年12月,聂某又从高某等人处转租于辛庄村东农用地,将当时地上已建成的四栋建筑装修。上述两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为城镇建设用地、一般农地区,相关建设均未取得审批手续。2016年11月至2019年9月间,聂某委托北京浩鑫润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租代售公开销售无产权房屋从中牟利。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公司员工,提供个人账户绑定POS机收取相关钱款,并将钱款转入聂某等人账户。经核实,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500余万元。
郑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郑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有家庭需要照顾;建议对郑某某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左右,聂某(在逃)从李某1处转租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西科技管理学院南侧西侧土地,后开工建设,2017年完工。2016年12月,聂某又从高某等人处转租于辛庄村东农用地,将当时地上已建成的四栋建筑装修。上述两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为城镇建设用地、一般农地区,相关建设均未取得审批手续。2016年11月至2019年9月间,聂某委托北京浩鑫润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租代售公开销售无产权房屋从中牟利。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公司员工,提供个人账户绑定POS机收取相关钱款,并将钱款转入聂某等人账户。经核实,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5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证人宋某1、李某1、靳某、李某2、高某、任某、蔡某、赵某、杨某、尹某、宋某2、孙某、黄某1、黄某2、王某、贺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授权委托书,承包经营合同,普通测量成果资料,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于辛庄村集体土地上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土地利用现状图,卫星照片,土地流转协议,证明,搜查证,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收据,POS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工商档案查询,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身份证明材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郑某某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的情节,建议对郑某某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郑某某有家庭需要照顾的意见,在量刑时酌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