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也是如此。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案例分析
1、案情
2017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杨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马某某结识并交往,于同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18年8月22日,被害人马某某生育一女。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5月17日间,被告人杨某利用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隐瞒自己负有巨额外债及其真实经济状况,先后虚构其家的烟酒店进货需要资金、同事打架需要打点摆平、结婚需缴纳保证金、需归还为摆平前女友所借高利贷、其本人升职及被监察委调查、审查需要打点、帮马某某租赁、购买商铺等事实,采用伪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伪造购货合同、出具空头支票等手段,共骗得马某某人民币2851996元,期间归还722254元,被告人杨某于2018年5月离家。案发前,被告人父母归还被害人马某某660000元,被告人杨某实际骗得1469742元。
2、案件评析:杨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还是构成诈骗罪?
(1)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首先,审查杨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审查杨某借款后的用途及是否能及时归还的原因。婚姻关系中的夫妻间一般会将借贷款项用于正当的用途,而诈骗行为人则经常将款项用于非正常活动或挥霍。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尤其对夫妻的债务划分有了新的规定。本案中杨某在婚前谎称其家中有烟酒店、其本人在单位属于中层等,在借款中虚构各种理由使马某某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将钱“借”给他;其次,杨某本人月收入只有2000元左右,而其挥霍无度,婚前、婚后借钱时自己还身欠巨额债务,其父母证实在此之前已经因替其偿还巨额外债而家产一空。同时其还对马某某隐瞒该债务,明知自己完全没有偿还所欠债务的能力,将马某某当做取款机,在短短的七个月时间内,共骗得马某某钱财约28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挥霍所欠下的高利贷及酒吧高消费、给酒吧女费用等。且在被马某某发现其真实企图后更是一走了之,没有归还债务的意愿。其朋友也证实其泡酒吧开豪车出手大方,并号称单身,同事等也多次被其借钱,直至本案开庭过程,其本人还有民事欠债70余万元,不但其本人,其家庭也根本无偿还能力。据此认定杨某的行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性质。
其次,审查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区分民事纠纷还是诈骗就看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杨某在婚前即隐瞒自己负有巨额外债及真实经济状况,先后虚构其家的烟酒店进货需要资金、同事打架需要打点摆平、结婚需缴纳保证金、需归还为摆平前女友所借高利贷、其本人升职及被监察委调查、审查需要打点、帮马某某租赁、购买商铺等事实,采用伪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伪造购货合同、出具空头支票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这些行为从其单位负责人、同事、朋友及相关部门的证人证言中的得到证实。而从其款项去向可以发现,从被害人马某某处诈骗钱财,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钱财,其一部分用于归还高利贷,一部分用于酒吧等高消费活动,少部分归还马某某的也是为了进一步骗取其信任,再次对其诈骗。这些都表明,杨某在与马某某相识到领证结婚,其目的便是为了诈骗马某某的钱财。
再次,审查诈骗财产是否属于他人财产。本案中因为杨某与马某某属于夫妻关系,故杨某诈骗马某某的财产属性成为本案是否属于诈骗的关键。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杨某与马某某在短暂的相识及婚姻期间无共同经济基础,其编造各种借口骗取对方婚前个人财产,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用于个人肆意挥霍,无任何对婚姻的忠诚及诚意,虽有结婚证在手,仍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转给杨某的钱均是被害人“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所借的他人财产。从二人的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可以看出,杨某骗取的被害人的钱,都是被害人婚前自己的存款或者婚后其向父母、朋友所借钱财,这些客观证据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双方家庭间虽有借贷往来,但大多数都是杨某家庭向马某某家庭借款,而至今尚未归还,但依照实事求是原则,公诉机关并未把其双方家庭间的债务混同于杨某的诈骗数额。
婚姻是一种契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杨某的犯罪行为动机、目的、起因等具有不法性。在案证据证实,其与被害人结婚为了“合法”占有被害人钱财,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被告人杨某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在案证据显示,其专门针对所谓的“恋爱对象”,多数经济条件较好,犯罪对象带有明显的特定性质。被告人杨某虚构其家中经营多处烟酒店,经济状况良好,从而骗取多名女性信任并与其交往,“愿意”把自己的钱“借”给他。
(3)被告人杨某违法犯罪的危害后果具有多样性。被告人杨某在所谓的婚姻续存仅有的六个月期间,即便是妻子怀孕期间,仍然继续开豪车、泡酒吧,到处招摇,并谎称自己仍是单身要朋友帮助介绍女朋友等,其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严重损害了双方家庭和谐,破坏了被害人对美好婚姻的期待;在其犯罪事实败露及被审查期间,仍然毫无悔改之意,将其所欠债务全部推到被害人马某某身上,一走了之,给正在孕期及后来产后的马某某和其年幼的女儿造成极大的伤害。
综上,被告人杨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满足自己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生活,以婚姻关系作掩护,通过各种欺骗手段,诈骗被害人的钱财。杨某虽有结婚证在手,仍不能掩饰其诈骗罪的实质。
来源:刑事法库公众号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也是如此。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案例分析
1、案情
2017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杨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马某某结识并交往,于同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18年8月22日,被害人马某某生育一女。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5月17日间,被告人杨某利用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隐瞒自己负有巨额外债及其真实经济状况,先后虚构其家的烟酒店进货需要资金、同事打架需要打点摆平、结婚需缴纳保证金、需归还为摆平前女友所借高利贷、其本人升职及被监察委调查、审查需要打点、帮马某某租赁、购买商铺等事实,采用伪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伪造购货合同、出具空头支票等手段,共骗得马某某人民币2851996元,期间归还722254元,被告人杨某于2018年5月离家。案发前,被告人父母归还被害人马某某660000元,被告人杨某实际骗得1469742元。
2、案件评析:杨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还是构成诈骗罪?
(1)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首先,审查杨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审查杨某借款后的用途及是否能及时归还的原因。婚姻关系中的夫妻间一般会将借贷款项用于正当的用途,而诈骗行为人则经常将款项用于非正常活动或挥霍。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尤其对夫妻的债务划分有了新的规定。本案中杨某在婚前谎称其家中有烟酒店、其本人在单位属于中层等,在借款中虚构各种理由使马某某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将钱“借”给他;其次,杨某本人月收入只有2000元左右,而其挥霍无度,婚前、婚后借钱时自己还身欠巨额债务,其父母证实在此之前已经因替其偿还巨额外债而家产一空。同时其还对马某某隐瞒该债务,明知自己完全没有偿还所欠债务的能力,将马某某当做取款机,在短短的七个月时间内,共骗得马某某钱财约28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挥霍所欠下的高利贷及酒吧高消费、给酒吧女费用等。且在被马某某发现其真实企图后更是一走了之,没有归还债务的意愿。其朋友也证实其泡酒吧开豪车出手大方,并号称单身,同事等也多次被其借钱,直至本案开庭过程,其本人还有民事欠债70余万元,不但其本人,其家庭也根本无偿还能力。据此认定杨某的行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性质。
其次,审查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区分民事纠纷还是诈骗就看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杨某在婚前即隐瞒自己负有巨额外债及真实经济状况,先后虚构其家的烟酒店进货需要资金、同事打架需要打点摆平、结婚需缴纳保证金、需归还为摆平前女友所借高利贷、其本人升职及被监察委调查、审查需要打点、帮马某某租赁、购买商铺等事实,采用伪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伪造购货合同、出具空头支票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这些行为从其单位负责人、同事、朋友及相关部门的证人证言中的得到证实。而从其款项去向可以发现,从被害人马某某处诈骗钱财,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钱财,其一部分用于归还高利贷,一部分用于酒吧等高消费活动,少部分归还马某某的也是为了进一步骗取其信任,再次对其诈骗。这些都表明,杨某在与马某某相识到领证结婚,其目的便是为了诈骗马某某的钱财。
再次,审查诈骗财产是否属于他人财产。本案中因为杨某与马某某属于夫妻关系,故杨某诈骗马某某的财产属性成为本案是否属于诈骗的关键。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杨某与马某某在短暂的相识及婚姻期间无共同经济基础,其编造各种借口骗取对方婚前个人财产,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用于个人肆意挥霍,无任何对婚姻的忠诚及诚意,虽有结婚证在手,仍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转给杨某的钱均是被害人“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所借的他人财产。从二人的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可以看出,杨某骗取的被害人的钱,都是被害人婚前自己的存款或者婚后其向父母、朋友所借钱财,这些客观证据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双方家庭间虽有借贷往来,但大多数都是杨某家庭向马某某家庭借款,而至今尚未归还,但依照实事求是原则,公诉机关并未把其双方家庭间的债务混同于杨某的诈骗数额。
婚姻是一种契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杨某的犯罪行为动机、目的、起因等具有不法性。在案证据证实,其与被害人结婚为了“合法”占有被害人钱财,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被告人杨某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在案证据显示,其专门针对所谓的“恋爱对象”,多数经济条件较好,犯罪对象带有明显的特定性质。被告人杨某虚构其家中经营多处烟酒店,经济状况良好,从而骗取多名女性信任并与其交往,“愿意”把自己的钱“借”给他。
(3)被告人杨某违法犯罪的危害后果具有多样性。被告人杨某在所谓的婚姻续存仅有的六个月期间,即便是妻子怀孕期间,仍然继续开豪车、泡酒吧,到处招摇,并谎称自己仍是单身要朋友帮助介绍女朋友等,其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严重损害了双方家庭和谐,破坏了被害人对美好婚姻的期待;在其犯罪事实败露及被审查期间,仍然毫无悔改之意,将其所欠债务全部推到被害人马某某身上,一走了之,给正在孕期及后来产后的马某某和其年幼的女儿造成极大的伤害。
综上,被告人杨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满足自己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生活,以婚姻关系作掩护,通过各种欺骗手段,诈骗被害人的钱财。杨某虽有结婚证在手,仍不能掩饰其诈骗罪的实质。
来源:刑事法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