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公信力,防止合规考察过程中检察裁量权的滥用,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和担忧,减少企业合规改革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检察机关在确定合规考察对象时,除了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前文讨论的对象条件、证据条件、公益条件、配合条件、合规条件、补救条件以外,还应考虑在完善现有意见听取机制的基础上引入公开听证程序。“听证公开是抵御不当决定的一个重要措施,”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检察机关如果拟将其纳入合规考察对象,必须主动举行听证会,打好检察听证与企业合规“组合拳”。听证会应由检察机关主持,侦(调)查机关、行政机关、涉罪企业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相关各方均可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甚至普通公民都可以旁听。只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在听证会上公开。通过公开听取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各方面的意见,检察机关可以对企业自身状况、行业情况、配合情况等有更为全面的了解,进而才能更为客观地对案件是否符合合规考察的适用条件作出判断。此外,对于被纳入合规考察对象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将其具体情况以及《合规考察申请书》《合规承诺书》《合规计划》《适用第三方机制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网站上予以公布,以便能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合规考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有助于规范合规考察中的检察裁量权。
为了保证合规考察制度的慎重适用,未来甚至可以考虑将合规考察案件交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决定办理合规考察案件,也可以将案件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办理的案件符合合规考察条件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当然,对有合规必要的企业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向其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其开展合规建设,积极防控违法犯罪。可以预见,将合规考察制度交由较高级别的检察机关适用,不仅有助于防止合规考察的滥用,也有助于制定可行的企业合规指引,进而发挥合规考察的示范引领作用。
摘自李奋飞《论企业合规考察的适用条件》
为了保证合规考察制度的慎重适用,未来甚至可以考虑将合规考察案件交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决定办理合规考察案件,也可以将案件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办理的案件符合合规考察条件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当然,对有合规必要的企业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向其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其开展合规建设,积极防控违法犯罪。可以预见,将合规考察制度交由较高级别的检察机关适用,不仅有助于防止合规考察的滥用,也有助于制定可行的企业合规指引,进而发挥合规考察的示范引领作用。
摘自李奋飞《论企业合规考察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