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大连**厂成立时间为2003年4月22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代表为李某某,实际经营者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营范围为塑料袋制造、服装绗缝、制线、服装辅料加工,实际经营服装塑料包装袋和染线,其中染线项目于2014年5月新建并投入生产,染线业务无相关许可和环保设施,染线业务产生废水流入具有防水层的废水池内(1.6 米长、1.5 米宽、1.9 米高,合计5 立方米),该废水池在靠近顶部位置留有溢流口,当废水达到溢流口高度就会顺着溢流口流向厂内雨水井,雨水井连通厂外废水井,雨水井未做防渗措施。染线业务每年排放约为1 吨至1.5 吨废水。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提取废水池中废水,并经大连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苯胺。
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6月8日,本院联合侦查机关、环保部门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营的大连**厂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在合规考察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根据企业合规考察的计划,拆除污染设备,停止染线业务,后主动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受污染的区域进行了评估、修复。后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评估,现土壤已检测不出有毒有害物质,土壤得到了修复。
处理结果: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已对污染的区域进行了生态环境修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相关要求,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