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某系东莞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治安队员。2018年7月2日12时许,被害人邱某因涉嫌卖淫被石潭布派出所抓获。15时,当日并未当值的吴某某知情后,私自违规与邱某会面,并对邱说如果向其缴纳10000元即可以办理取保候审释放。邱某同意后,吴某某拿来邱的手机并且联系了邱的朋友“小陈”电话,后“小陈”通过微信给吴某某微信账号(wxid-jaxyr2ezf1se12)转账10000元。当日18时许,邱某因证据不足依法被派出所释放,民警对其进行教育时邱提出自己是缴纳了10000元才得以释放,并通过监控指认了吴某某。2018年7月3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辩护要点
吴某某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三、处理意见
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该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