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标志着改革步入了新阶段。在这一背景下,对于企业犯罪,尤其是包括涉税犯罪在内的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法定犯,试点单位充分贯彻了“少捕、慎诉”原则,并形成了一些的案例。
案例一
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回某某、股东及监事张某某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6%-8%左右开票费的方式,先后接受出票单位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63664元,税款人民币212669.15元。上述税款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被不起诉单位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回某某、监事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单位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的证明、被不起诉人主体身份材料等书证; 2.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回某某、监事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案例二
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被不起诉单位苏州高新区**有限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中间人郑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介绍,从陈某某(另案处理)掌控的苏州**有限公司、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相应税款共计248334.31元。
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税款已补缴。2021年12月9日,被不起诉单位苏州高新区**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检察院认为,苏州高新区**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高新区**有限公司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