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400号杨玉成受贿案中:被告人杨玉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中一笔受贿事实,即王雨和、王翼翔为杨玉成支付4万元鉴定费不构成受贿,一审判决认定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仍适当。二审法院维持“被告人杨玉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撤销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玉成未退赃款人民币二百一十二万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杨玉成未退赃款人民币二百零八万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被告人通过向请托人高价出售自己书画藏品的形式收受贿赂,共涉及五幅书画作品,分别为:陶冷月《山水画》、边寿民《芦雁图》、江寒汀《花鸟画》、李亚《花卉画》、李解书法《畅我情怀》。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该五幅书画作品的来源、真伪,除被告人在侦査阶段的供述外,难以收集到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推翻其在侦查期间所作的有关供述,否认其向请托人高价出售贋品书画藏品的受贿事实。考虑到五幅书画的真伪对于书画价格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案件定罪量刑,且书画真伪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因此,一、二审两级法院均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书画真伪进行鉴定。
具体地,第1400号指导案例认为:
一、价格认定机构不具有书画真伪鉴定的资质
本案一审期间,办案机关委托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现为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五幅书画进行价格认定。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成立价格认定小组,聘请江苏省价格认定专家库中具有书画价格认定资质的三名专家对涉案书画进行了现场实物查(勘)验,在专家对涉案书画进行了真伪认定后,价格认定中心依据该真伪认定结论对涉案书画的价格进行了认定。专家对书画进行的真伪认定结论为:除李亚《花卉画》为真迹外,其余四幅书、画均为假。但二审法院认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仅能对书画价格进行认定,其不具有书画真伪鉴定资质,不能委托此类专家对书画的真伪进行鉴定,应委托有书画真伪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书画进行重新鉴定,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应作为定案证据采信。因为:1、价格认定机构仅有价格认定权,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是对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进行认定,而价格认定标的的真伪属于事实认定问题,需要办案机关在进行价格认定委托前确认和查明。2、现场勘验仅是价格认定的手段和方式,并非对涉案书画进行真伪鉴定。实物勘验目的在于对价格认定标的的基本情况予以査明,收集影响价格的相关信息,将查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进行核对,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对特殊价格认定标的的了解,更有利于核对、确认相关价格信息,并非为了确定价格认定标的的真伪。3、即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聘请的专家具有书画鉴定资质,但该书画真伪认定结论仍不宜视为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需要具有法定资质,在价格认定机构不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前提下,其组织专家对涉案书画进行真伪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其聘请的专家具有书画鉴定资质,其所作的真伪认定结论仍不宜采信。
二、职务犯罪涉案书画鉴定可以参照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鉴定流程
关于书画鉴定机构的选取,应参照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文物鉴定评估办法》)的规定,选取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予以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对涉案书画进行真伪鉴定。因为:1、涉案四幅书画如果为真迹,均应系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艺术品,属于文物类书画范畴。2、对职务犯罪文物类书画参照《文物鉴定评估办法》鉴定符合立法原意。《文物鉴定评估办法》的适用范围覆盖了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的任何文物的鉴定评估,不仅仅适用于文物犯罪刑事案件。3、对文物类书画进行真伪鉴定属于《文物鉴定评估办法》规定的鉴定评估内容。4、参照《文物鉴定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涉案书画进行鉴定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三、鉴定人未签字的书画鉴定意见不应釆信
鉴定人签字是基本的鉴定原则,是强制性规定,未经鉴定人签字的鉴定意见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1、鉴定文书经过鉴定人签字才能作为定案证据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鉴定人签字代表了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的认可,是鉴定人承担鉴定责任的依据。3、鉴定人签字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委托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本案涉案书画进行真伪鉴定,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审查规定进行审查,最终采信了资质齐备、形式完整的文物鉴定意见。
裁判理由:被告人通过向请托人高价出售自己书画藏品的形式收受贿赂,共涉及五幅书画作品,分别为:陶冷月《山水画》、边寿民《芦雁图》、江寒汀《花鸟画》、李亚《花卉画》、李解书法《畅我情怀》。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该五幅书画作品的来源、真伪,除被告人在侦査阶段的供述外,难以收集到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推翻其在侦查期间所作的有关供述,否认其向请托人高价出售贋品书画藏品的受贿事实。考虑到五幅书画的真伪对于书画价格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案件定罪量刑,且书画真伪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因此,一、二审两级法院均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书画真伪进行鉴定。
具体地,第1400号指导案例认为:
一、价格认定机构不具有书画真伪鉴定的资质
本案一审期间,办案机关委托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现为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五幅书画进行价格认定。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成立价格认定小组,聘请江苏省价格认定专家库中具有书画价格认定资质的三名专家对涉案书画进行了现场实物查(勘)验,在专家对涉案书画进行了真伪认定后,价格认定中心依据该真伪认定结论对涉案书画的价格进行了认定。专家对书画进行的真伪认定结论为:除李亚《花卉画》为真迹外,其余四幅书、画均为假。但二审法院认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仅能对书画价格进行认定,其不具有书画真伪鉴定资质,不能委托此类专家对书画的真伪进行鉴定,应委托有书画真伪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书画进行重新鉴定,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应作为定案证据采信。因为:1、价格认定机构仅有价格认定权,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是对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进行认定,而价格认定标的的真伪属于事实认定问题,需要办案机关在进行价格认定委托前确认和查明。2、现场勘验仅是价格认定的手段和方式,并非对涉案书画进行真伪鉴定。实物勘验目的在于对价格认定标的的基本情况予以査明,收集影响价格的相关信息,将查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进行核对,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对特殊价格认定标的的了解,更有利于核对、确认相关价格信息,并非为了确定价格认定标的的真伪。3、即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聘请的专家具有书画鉴定资质,但该书画真伪认定结论仍不宜视为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需要具有法定资质,在价格认定机构不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前提下,其组织专家对涉案书画进行真伪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其聘请的专家具有书画鉴定资质,其所作的真伪认定结论仍不宜采信。
二、职务犯罪涉案书画鉴定可以参照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鉴定流程
关于书画鉴定机构的选取,应参照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文物鉴定评估办法》)的规定,选取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予以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对涉案书画进行真伪鉴定。因为:1、涉案四幅书画如果为真迹,均应系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艺术品,属于文物类书画范畴。2、对职务犯罪文物类书画参照《文物鉴定评估办法》鉴定符合立法原意。《文物鉴定评估办法》的适用范围覆盖了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的任何文物的鉴定评估,不仅仅适用于文物犯罪刑事案件。3、对文物类书画进行真伪鉴定属于《文物鉴定评估办法》规定的鉴定评估内容。4、参照《文物鉴定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涉案书画进行鉴定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三、鉴定人未签字的书画鉴定意见不应釆信
鉴定人签字是基本的鉴定原则,是强制性规定,未经鉴定人签字的鉴定意见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1、鉴定文书经过鉴定人签字才能作为定案证据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鉴定人签字代表了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的认可,是鉴定人承担鉴定责任的依据。3、鉴定人签字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委托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本案涉案书画进行真伪鉴定,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审查规定进行审查,最终采信了资质齐备、形式完整的文物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