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3日王某某成立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法人代表,该公司从2017年6月开始上线运营匀富尚品APP,宣传消费增值经营,消费者参与平台的利润共享,经审计,该APP共发展会员295210个,有订单记录得53689人,实际支付金额人民币258474062.9元,提现金额人民币270736323.3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张楠楠在接受被告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王某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后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并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提交了相应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张楠楠从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客观行为的违法性、获取资金的去向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称: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构成犯罪,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集资的故意,公司的成立发展方向是电商平台,技术研发是为了提高用户数量,公司资本未被挪用,停止经营的原因不能归责于王某某;2、王某某客观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公司存在实质商品和实体交易,收取的是消费者的购物款项,并非吸收资金;3、王某某获取资金后全部用于平台的生产经营;4、该公司从未对外宣传还本付息或者高额回报;5、若认为构成犯罪,本案也属于单位犯罪,且王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退赔,认罪态度好;综上,希望判处无罪或者缓刑。
四、办案结果
(2020)粤0605刑初7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供专业的辩护意见,对案件结果进行预判,并且积极与家属进行沟通和分析。经过有效辩护,在起诉书认定金额高达两个多亿的情况下,争取到了更轻的量刑。
2017年5月3日王某某成立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法人代表,该公司从2017年6月开始上线运营匀富尚品APP,宣传消费增值经营,消费者参与平台的利润共享,经审计,该APP共发展会员295210个,有订单记录得53689人,实际支付金额人民币258474062.9元,提现金额人民币270736323.3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张楠楠在接受被告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王某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后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并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提交了相应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张楠楠从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客观行为的违法性、获取资金的去向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称: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构成犯罪,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集资的故意,公司的成立发展方向是电商平台,技术研发是为了提高用户数量,公司资本未被挪用,停止经营的原因不能归责于王某某;2、王某某客观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公司存在实质商品和实体交易,收取的是消费者的购物款项,并非吸收资金;3、王某某获取资金后全部用于平台的生产经营;4、该公司从未对外宣传还本付息或者高额回报;5、若认为构成犯罪,本案也属于单位犯罪,且王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退赔,认罪态度好;综上,希望判处无罪或者缓刑。
四、办案结果
(2020)粤0605刑初7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供专业的辩护意见,对案件结果进行预判,并且积极与家属进行沟通和分析。经过有效辩护,在起诉书认定金额高达两个多亿的情况下,争取到了更轻的量刑。